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坐實了為什麼還要叫他犯罪嫌疑人 看法庭上也都這樣叫明明已經坐實了的啊

時間 2021-09-14 11:26:57

1樓:匿名使用者

1、《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階段,對同一個物件(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有不同的稱謂。在偵查、檢察階段,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稱之為「被告人」,經審判,法院認為有罪的,稱之為「罪犯」。

3、從以前在偵查、檢察階段的「罪犯」到後來改為「犯罪嫌疑人」,這是司法的進步,體現了人權保障。

2樓:小宇宙

因為還沒有經過**審理,在庭上還會有很多變數發生。理論上講,沒有經過庭審、宣判的就一直為犯罪嫌疑人,只有經過審判的才會正式稱為犯人。同時現在也有點保護犯人的人權的意味,所以不直呼犯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是沒有絕對的證據確鑿這一說的,雖然我國審判書里老有這句話,但要做到真正的證據確鑿是不可能的,只有證據超過合理懷疑一說。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有犯罪的可能性,而在判決下達之前,任何人都被認為是無罪的,所以用犯罪嫌疑人這個詞是最準確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經過法院判決認定有罪的,都稱為犯罪嫌疑人。

5樓:咪咪眼加小美美

無罪推定,任何嫌疑人在未被法庭宣告犯罪以前都應推定為無罪,即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罪分子,這充分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

6樓:小粗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呼

在法庭上應該是成為被告人的,您可能搞錯了

為什麼有些人已經判刑了還叫犯罪嫌疑人

7樓:我想有個家而已

你是指在同一件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嗎?...如果是同一案件的話,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到法院進入訴訟程式叫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叫罪犯。

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規定包含兩層含義;(1)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具有最終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法律上確定其罪;(2)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都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罪犯,更不能處以刑罰。

所以如果是同一案件在第一審被法院判決有罪,而檢察院因其他法律原因提出抗訴的話,在二審期間對被指控犯罪的人仍然叫被告人,因為判決還沒最後生效。

當然在判決生效後的再審中,被判罪的罪犯在庭審中任叫原審被告或原審上訴人。

至於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如果兩個案件的審理分開而且審理時間進度等不同的話,就算是已經被法院判處有罪並以生效,也是可能叫被告的。

8樓:小白戈

這是錯誤的叫法,判刑表明已經確認其有罪,應該叫犯罪人。

9樓:

嚴格意義上講,走到法院程式時就已經叫被告人了,所以,判刑了就應該叫罪犯了.

10樓:

一般是是又有了新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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