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答應的事,如果分手後,就不需要履行。沒有必要去遵守,以前的承諾。
2樓:翦勤
我覺得不需要的了。因為兩個人好的時候在一起是答應幫忙還錢。可是你倆已。
分手了。那她就不可能在幫你還錢了。因為你倆沒有關係了憑啥給你還錢。
雖然談戀愛的時候說幫忙還可那時候你倆還好呢。現在分手就沒必要幫著還了。
3樓:萌萌暖寶貝
戀愛期間答應幫忙還錢分手了是不需要履行的,因為這個如果兩個人在一起的話,幫忙還錢是情意,但是分手了就沒必要再旅行了,因為是一個陌生人。
分手後要求還錢,有法律依據麼?
4樓:阿笨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和我男盆友一起談戀愛,期間他出了10萬買房,但是房產名字是我的名字,分手男方能要回他10萬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畢竟沒成夫妻,戀愛中相互贈與也是常見的,法律沒有界定。。
一般從道德層面上,恐專怕還是以屬
公平為原則比較適當:如果彼此所花的錢差不多就兩清了,如果花的錢差額較大,俺認為還了那些差額比較妥當。。
當然,所謂答友們提出的青春損失費之類的,怕是沒必要考慮。。
7樓:勤奮的土豆
現在那樣人都是以bai談戀愛騙錢,
du花你的錢,zhi她自己一分不花,花沒啦就和你dao
分手專啦。各種吃喝,買衣服,消費。這樣屬必須要回花的錢,誰掙錢都不容易願意為女人花錢都是奔結婚去的,誰不是錢多。
一個女人要是不確定跟人家一輩子別**花人家錢,感情都是互相的,現在爛情女人很多,注意吧,最好男人別去付出太多,免得吃虧。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分手後要求還錢,在法律上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在戀愛期間借貸回,在分手答之後,應當返還;
2、在戀愛期間,雙方互相請吃飯,買一些小禮物,分手之後是不需要返還的;
3、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數額較大的話,應當返還;
4、戀愛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5、對他人可能造成影響的財物、禮物等應當返還。_
9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男朋友真是個奇葩
分手了還變相的要青春損失費
只要不是借款,這個錢根本就是算不清的賬··其實你也不虧嘛,分手時看清這個相戀兩年男朋友的真面目··
10樓:踏空安
誰提分手的,女方提的話要還大部分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是自願和物件買的東西,不需要還錢的。
12樓:
如果沒有借款,也沒有明顯為婚姻目的而給你置辦的貴重財物:比如鑽戒,禮金,其它是不用歸還的。
13樓:虎被犬欺
只要不是借款,就不必歸還。何況雙方出的錢也算不清了,對方更提不出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 他這麼做是什麼意思!太沒意思的男人!贈送是本人的意願 贈送給你就是你的東西 支配權歸你 這是法律上說的 現在不應該由他索要歸還!
15樓:fly阿咪果
不是貴重物品就不需要
16樓:匿名使用者
對,男人用錢了就要,白浪費時間了
17樓:夜之執法者
如果沒有大件,不需要還錢。實際上他根本沒法舉證你欠他錢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依據
廣州律師管東平
戀愛期間男人一次性給過女人幾萬元錢,分手後男人要女人還錢,這錢該還嗎?
19樓:一生快樂老頭
拿回來有什復麼好丟臉?制她又沒有給你睡過?再說就算bai你給她用了她不知好歹,du一定要拿回來zhi,別做打腫臉dao成胖子,幾百元也算了,如今社會幾萬元有這麼好掙錢嗎?
我跟你一樣,我已拿回來了!上面那個說為男人丟臉的人肯定是瞎子,什麼女人會要的人!別聽他!
20樓:匿名使用者
願打願挨。我是男人但我看不起他,給男人丟人
21樓:放點蘇打撒旦
我也給過前女友錢分手後也沒好意思去要。畢竟人家跟你在一起陪伴過你。所以個人覺得不要!決定權在你
22樓:ok英程
要看戀愛多久,誰先提出分手。才明白該不該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3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4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5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6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談戀愛分手了花的錢可以要回來嗎,談戀愛期間花了很多錢,分手後可不可以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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