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自由心證制度和法定證據制度,比較自由心證制度和法定證據制度

時間 2021-08-11 17:31:11

1樓:阿阿阿婧

1、自由心證制度

所謂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來,「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有漸進之勢,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證審案也見諸報端。圍繞自由心證能否成為我國法官判斷證據的標準,我國法學界一直頗多爭議。

但是,實踐中自由心證的運用,以及目前進行的庭審改革,將庭審由原本法官的職權主義模式變為當事人對抗主義模式,都為自由心證的運用提供了土壤。

遵循原則:

(1)法律真實原則

該原則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法官在自由心證時要依據證據講話,要依次符合證據法則的證據,而不使用臆斷的語言,要「過而不作」。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證據具有科學性、社會性、運動性、邏輯性的特點,在自由心證時要善於運用這些特點進行研究分析,得出科學的結論。

其次要受程式公正的限制。無論是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均應遵守一切訴訟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在追求客觀真實理念下,最大限度的發現客觀真實,進而確保自由心證的公正性。

第三,全面審查相關證據事實,包括:行為發生、發展、變化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自然環境的背景;社會價值判斷及其隱含條件;科學技術水平等狀況;法律、法規的變化及由此導致當事人價值判斷的變化等等。同時在判斷證據證明力有無時,還要遵循經驗法則與邏輯規則。

(2)合法性原則

法官通過自由心證對民事證據的符號定義進行價值評價後得出結論,這是一個創造性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就存在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原則:

對民事證據的判斷應遵循該原則,無據否認某一證據的證據能力的,則應予以確認;對民事行為的過程、形式、結論三方面,應遵循該原則;還應從判決的結果印證心證的合法性。遵循合法原則是在遵循客觀真實、充分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窮盡一切訴訟手段的前提下,採用的一種推斷式結實方法,當然也要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這中假設或推定。因此面對選擇,法官只能選擇合法。

(3)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和發展。民事證據很多情況下是民事行為本身,在民事行為的認定和解析過程中,存在許多法律以及法規的理解及適用問題,不可避免的要運用法律結實學的一些理論和方法,尤其是在法律漏洞補充、法律價值補充以及利益衡量時,遵循合理原則更為重要。法官心證時,物件主要為證明力、舉證責任分攤以及證據之間的關係,因而法官在自由心證進行合理性判斷時,應當在追求客觀真實即據實判斷的基礎上,以誠實信用原則為補充,法官於價值判斷時應依據客觀標準,充分考察影響價值判斷的諸因素。

(4)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作為私法的一條重要原則,而作為解決私權爭議的民事訴訟活動亦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除外)。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是民事活動的直接參與者,最瞭解民事活動的真相,由此做出解釋,是法律真實的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便於法官自由心證時對價值判斷的標準更為客觀,更符合當事人所期待的公平、正義,亦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和息訟。

為防止法官自由心證時,對證據解釋的隨意性,同時亦防止當事人進行證據解釋時的主觀隨意性,應根據主觀相一致的規律,對於民事證據的形式、發展變化的過程,根據當事人所舉證客觀的認定當時的意思。

2、法定證據制度

法定證據制度,是法律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做出判決的一種證據制度。其基本內涵是指一切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對證據的取捨和運用均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法官在訴訟中只需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動、機械地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規則的規定並據以認定案情,而無權依照自己的認識和思維自由判斷證據。法定證據制度的興起很大程度上是與神明裁判衰落後司法力量為追求案件實質真實而導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關。

特點:在法定證據制度中,裁判者不能自由地判斷證據,只能機械地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標準認定案情。法定證據制度的主要內容突出體現在法律對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所作的預先規定上。

1、證明分類的法定性。法律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的職能就是根據法律的預先設定,機械地計算證據數量的多少和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並據此認定案件事實,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斷證據及其證明力的專橫武斷。

2、證據證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僅預先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而且對證明力的規定也是根據形式來確定,而不是根據證據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認為是最有價值和最完善的證據,對案件的判決和被告人的命運起著決定性作用;二是對書證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規定,如是原本還是副本,是公文還是私文等;三是對證人證言也有許多形式化的規則,如兩個典型的證人證言就構成完全的證據,如果幾個可靠證人的證言相互矛盾則按多數證人的證言來認定案情。

3、證據證明力的等級化。法定證據制度中對證據證明力的規定,明顯受到封建等級特權的影響,這一點主要反映在對證言證明力的規定上。如2023年的《俄羅斯帝國法規全書》記載:

當幾個地位或性別不同的證人的證言發生矛盾時,要依據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別等來判定證言的證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侶、學者的證言得到採信。

4、刑訊逼供是法定證據制度的基本證明方法,是獲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據,為獲得口供,對被告人、證人的刑訊就是天經地義了。

自由心證制度與法定證據制度的區別及進步性

2樓:匿名使用者

優點:1.可以解決許多疑難案件。

2、可以提高結案效率。

3.更注重實體正義。

缺陷:1.對法官素質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而且對成文法是一大挑戰。

3.程式正義無法實現

4.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錯案。

自由心證比起法定證據有什麼優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優點:1.可以解決許多疑難案件。

2、可以提高結案效率。

3.更注重實體正義。

缺陷:1.對法官素質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而且對成文法是一大挑戰。

3.程式正義無法實現

4.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錯案。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大,容易導致司法腐敗.

5樓:匿名使用者

同案不同判的理論依據

自由心證主義和證據法定主義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簡而言之:1、證據法bai定主義基本內涵是du指:一切證zhi據的證明力以dao及對證據的取捨和運用均

內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容法官在訴訟中只需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動、機械地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規則的規定並據以認定案情,而無權依照自己的認識和思維自由判斷證據。2、自由心證主義的主要內涵是指: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

綜上,其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對待證據的判定和採信上,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權。

自由新證制度和法定證據制度的不同及各自的優缺點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其實沒有什麼可比性...自由心證是補充手段,屬於原則性質,法律也沒有詳細規定。英美國家法官權利大,能自由心證來確定。我國嚴格依法定證據為準,除非法無明文規定等特殊情況出現。

而法定製度是依靠程式確定證據的3性,屬於規則性質。依靠程式的確定性來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可能。

自由心證主義和證據法定原則的聯絡和區別

8樓:深圳律師張宗保

自由心證,德文作「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

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與自由心證主義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又稱為形式證據制度。這種制度以法律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例如:被告在法庭上的自白被認為是「證據之

王」,而證言的可信度方面,男子優越於女子,顯貴人優越於普通人,僧侶優越於世俗人。因此,法官無須仰賴自己的學識、經驗,僅須依法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即可

作出判決。

法定證據主義的優點是可避免法官的武斷,缺點是有害於人權,這是因為原告會對被告施以拷問,以從其口中取得被認為是「證據之王」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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