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如果父母生前對此立下遺囑,遺囑從其死亡時起生效。
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存在遺囑無效的情形,即為有效,無需公證,但公證的遺囑相對於沒有公證的遺囑法律效力更高,如有兩份遺囑,公證的遺囑優先於沒有公證的遺囑!
2樓:匿名使用者
撫卹金不是遺產,所以不能用遺囑處置。寫了也無效。
3樓:戚廣利
撫卹金不屬於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不是遺囑範圍,不能繼承。
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給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與他人。但撫卹金是用人單位給予死者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不能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單位發放的撫卹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4樓:猥瑣de星星豬
可以!撫卹金,是在死者因工傷、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時,由國家或有關單位發給傷殘者本人或者死者家屬的費用。撫卹金,分為兩種:
一種是發給傷殘者本人的,另一種是發給死亡者親屬的。因此,撫卹金是否是遺產,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撫卹金是發給誰的:
如果撫卹金是發給傷殘者本人的,傷殘者可以立遺囑;如果是發給死者家屬的,這種性質費用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對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發給誰就是誰的,從發給之日起就是家屬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撫卹金可以立遺囑嗎?
5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死者生前是否有權立遺囑處置自己死後的撫卹金 宿州市拂曉公證處 張偉 近日,退休教師王某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處置其死亡後單位發放的撫卹金。對於該遺囑申請能否受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應當受理,因為撫卹金的分配大多數情況下是按照遺產來進行分配的;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受理,因為王某處分的不是其個人生前的合法財產,而是在王某死亡後由其單位發放給其家屬的撫卹金,應當屬於王某家屬的財產。筆者認為,對王某的申請不應受理,因為:
撫卹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或死者家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及生活補助費。我國的撫卹金分為兩種,一種是傷殘撫卹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給傷殘者本人的,此時該撫卹金由傷殘者本人所有和支配,屬於傷殘者本人的生前合法財產;另一種為死亡撫卹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的,是對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應當屬於死者家屬的財產。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由上可知,對於不同性質的撫卹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是不同的。
如果該撫卹金是國家或者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的,這就屬於傷殘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可以通過立遺囑來進行處分。如果該撫卹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那麼該種撫卹金屬於死者家屬的個人財產,而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此時不能立遺囑進行處分。王某立遺囑的目的是處分其死亡後單位發放給其家屬的撫卹金,此時王某無權進行處分,所以該遺囑不應當受理。
6樓:李二苟不苟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時間界限。
撫卹金是在死亡後產生的,不是公民在死亡時留下的,不算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基於公民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撫卹金是否屬於公民遺產呢?
死亡賠償金、撫卹金均是在公民死亡後因其死亡所獲得的財產,換句話說,如果公民沒有死亡,就不可能產生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因此,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顯然不符合《繼承法》關於遺產的規定。
一、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2004]民一地字第26號)則明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直認定為遺產。」
實務中,各地法院對此問題亦均認為,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
相關案例: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081號《陳某與程某甲、程某乙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3日,原告與程永新登記結婚。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為程永新與前妻吳屏所生子女。吳屏於2023年7月25日去世。
程永新系福建省交通廳離休幹部,於2023年7月4日去世。原告系福建省體工大隊退休幹部。2023年12月26日,程永新買受位於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50號a座504單元及底層3#附屬間改售房(所有權證:
榕房s字第××號)。2023年7月18日,原告領取程永新喪葬費、困難補助費、撫卹金45000元。程永新在中國工商銀行鼓樓支行賬號14×××71交易明細顯示:
2023年7月9日匯入6749.5元,賬戶餘額為18697.24元;2023年1月15日賬戶餘額為零元;2023年4月29日匯入3869.
6元;2023年8月7日匯入37650元(為補發一次性撫卹金),賬戶餘額為41520.83元;2023年5月1日賬戶餘額為零元。
法院認為:
鼓樓法院:庭審中,諸被告要求對程永新喪葬費、困難補助費、撫卹金在此次繼承糾紛中一併處理,諸被告的該要求與本案訟爭的繼承糾紛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因喪葬費、困難補助費、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繼承範圍,應按法定繼承人均分。
故原告領取的程永新喪葬費、困難補助費、撫卹金共計105218.24元,原告與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各分得17536.37元。
二、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如何分割
既然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自然不能依照遺產進行處理。那麼,應當如何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法賠復〔1996〕2號)認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並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即認為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受害人近親屬與受害人生前的親疏關係進行分配。
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依法屬於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共有之財產,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均分;有的法院則在分割時考慮與被繼承人生前的親疏關係,進行不同比例的分割。
相關案例: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2016)閩0111民初4807號《陳某與被告鄭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遺囑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陳某丁與前妻吳某某(2023年6月8日死亡)共生育有二女一男,長女陳某丙、次女陳某乙、長子陳某。被繼承人於2023年5月16日與鄭某某登記結婚。鄭某某與前夫生育二女:
王某某,陳某甲。2023年10月9日,經福州市律師事務所二位律師見證、代書,被繼承人立下一份代書遺囑,內容為:「座落福州市晉安區連江北路某單元,權利**於2023年12月12日房改時買受二化廠產業,屋式:
屬條式混合構六層樓房三房一廳(套),建築面積私有75.67平方米,共有5.44平方米,系私產。
我與妻子吳某某,婚後生二女一男,長女陳某丙,次女陳某乙,兒子陳某。我妻某某已於2023年去世,我妻去世後,我又於2023年娶繼妻鄭某某,鄭某某與前夫生育二女,長女王某某,次女王某乙,鄭某某與我結婚後,王某乙改姓陳,現為陳某甲。上述房產屬我私產,產權人屬我,現我因年老體弱,唯恐一旦與世長辭,我的子女和繼妻對上述房屋產權繼承發生糾紛。
因此,我特立下遺囑:在我去世後,上述房屋產權屬我的份額由我兒子陳某依法繼承,我的其他子女和繼妻及其他親屬不得提出異議和干涉。特立此遺囑為證,本遺囑待我去世後生效。
」2023年11月30日,被繼承人在福州市晉安區公證處立下一份遺囑,內容為:「座落在福州市晉安區連江路某單元系2023年12月12日房改時,我與妻子鄭某某共同購置的房產,產權屬我夫妻共有(詳見榕房s字第某號服務所有權證)。因購房時,女兒陳某甲有出資,為避免今後子女為房產之事發生糾紛,我特立本遺囑,上述房產屬於我的產權份額,待我去世後遺留給我女兒陳某甲所有。
」該遺囑經福州市晉安區公證處公證,公證書號碼為(98)榕晉證字第917號。2023年11月9日,被繼承人將訟爭房所有權以買賣為由變更登記為鄭某某一人所有。
被繼承人原系福建省福二化****離休幹部,於2023年9月24日死亡,其父母先於其死亡。鄭某某操辦被繼承人喪事支付58010.6元、骨灰寄存管理費為1200元,共計59210.
6元。2023年10月24日,經福州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稽核發放被繼承人家屬喪葬費補助費6977元、一次性撫卹金168190元,合計175167元。
2023年11月1日,本院根據陳某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16)閩0111民初4807號民事裁定,凍結鄭某某名下座落於福州市晉安區連江北路某單元的所有權;凍結福州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核發被繼承人陳友富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喪葬費補助費共計175167元。款項已被本院財產保全凍結在福建省福二化****賬戶。本院在財產保全過程中發現,訟爭房已於2023年10月30日辦理買賣權屬轉移登記,權屬由鄭某某轉移登記至案外人。
法院認為:
晉安法院:撫卹金是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給予被繼承人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不屬於遺產,屬於被繼承人近親屬和被撫養人共同所有的財產。經福州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稽核發放被繼承人家屬喪葬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合計175167元,在扣除鄭某某操辦喪事支付實際費用59210.
6元后,剩餘115956.4元,可參照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繼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陳某、陳某乙、陳某丙均系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依法有權參與分配被繼承人的撫卹金。
陳某乙、陳某丙均未明確表示放棄,故本院依法認定。被繼承人與鄭某某結婚時,鄭某某與前夫所生長女王某某,已成年並已參加工作,無需被繼承人撫養;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亦無需王某某贍養,可以認定王某某與被繼承人沒有形成撫養或贍養關係。王某某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案訴訟,故其無權參與分配。
鄭某某與前夫所生次女陳某甲系被繼承人與鄭某某共同撫養成年,雙方因撫養事實形成繼父繼女關係,故其可以參與分配。因被繼承人的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故被繼承人的撫卹金應由被繼承人的配偶鄭某某、子女陳某、陳某乙、陳某丙及繼女陳某甲共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23191.28元。
鄭某某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屬自然生理現象,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將已取得所有權的訟爭房出賣,並辦理權屬轉移登記,訟爭房的價值足夠其養老生活費用,故其要求分得全部撫卹金,本院不予支援。
三、如若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就死後賠償金、撫卹金進行分配的,該部分遺囑無效
既然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其所有權人為死者近親屬,那麼被繼承人生前還能否就死亡賠償金、撫卹金進行立遺囑處分?答案當然是不能。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的所有權人既然是死者近親屬,死者也就不是死亡賠償金、死亡撫卹金的權利人,無權對此進行分配或是立遺囑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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