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權利人和相對人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1-08-30 09:26:25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沒有關於何為權利人及相對人的立法解釋從文字上分析吧(結合法學基礎理論)

權利與義務相對,權利人自然與義務人相對

絕大多數合同是雙務合同(即雙方都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擔一定義務),因此一方之權利往往表現為可以要求對方為一定之行為(即請求權),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出賣人為權利人),同時,買受人也有權利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為權利人).

因權利(包括法定及約定之權利)不同,合同的雙主都可以成為權利人再說相對人,這個就很簡單了,就是對方,與本人相對.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相對人是買受人,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相對人是受贈人,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相對人是借款人,等等

樓主如現實生活中有什麼問題可以直接講出來大家幫助解答,不必糾結於權利人與相對人的區別,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如果是法學的學生也不會被老師問及此問題

2樓:

權利人一般是指一方當事人,而相對人可以指雙方。

3樓:五哥體育

權利人即與合同有利害關係的人,相對人是指合同所對應的當事人。

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是什麼意思

4樓:vampire丷

一、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

民法上有所謂「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對人」的概念。此處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去解釋。

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對人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沒有過錯。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關係中的其他人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

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

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

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3、以合理的**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指的是善於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們取得一定財產,並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

因此,當合同當事人向其發起請求權的時候,其有權拒絕。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構成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並且支付一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善意相對人,即善意第三人。

此處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去解釋。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對人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

區分原則的一個重要後果,是實際上允許相對人在對交易過程中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狀態的主觀認知方面存在過失,並且,這種過失不影響其「善意相對人」法律身份的成立。但是,顯然,超過一定程度的過失會導致相對人喪失「善意相對人」身份無異。

善意相對人認定標準

1、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

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款所明令禁止的相對方與行為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情形,那麼在惡意串通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無效。這是最基本的除外情形。

2、相對人具有公司內部人身份

如果交易相對人本身就是公司股東或內部人士,自然有義務也有條件對公司的基礎檔案及決議事項予以瞭解,除非股東能證明其已無法正常獲知公司內部資訊。

有判決因相對人「為公司內部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瞭解公司資產處理的許可權,應該知道法定代表人在未經資產管委會集體決議之前,不得私自處理資產」為由,判定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特定資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這是因為相對方「內部人」的身份,提高了其注意義務的標準,推定他知曉公司內部管理規則。

3、基於行業規定的重大過失

在特定行業中,從業人員因其行業的特殊性而承擔著較普通相對方更為專業的注意義務。以金融行業為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於與之交易(如貸款、理財等)的公司有嚴格的審單程式,多數交易還要求事先進行盡職調查。若銀行或金融機構未能嚴格按照銀行業協會所規定的審單流程,應被認定為交易存在重大過失。

4、相對人在特殊交易事項中存在重大過失

這種情況相對比較複雜,個案情況不同,不應當一概而論。但是無論如何,基本的原則是應當根據交易的特殊性、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相對人對此所承擔的正常的注意義務。例如,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增資屬於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資本多數決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實行」。

如果第三方在沒有見到公司的有效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就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增資擴股協議,那麼第三方要主張自己是善意相對方的依據是不充分的。

究其法理,因為決定註冊資本的增減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作為交易相對方,應當知曉僅憑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公章不能夠在這些基礎事項中完全反映公司和股東的真實意志。因此,這種情況下,保護股東權益的急迫性已經超過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急迫性。

5樓:龍商百科

一、民法總則

民法上有所謂「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對人」的概念。此處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去解釋。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對人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

善意指的就是沒有過錯。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關係中的其他人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

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

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3、以合理的**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指的是善於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們取得一定財產,並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因此,當合同當事人向其發起請求權的時候,其有權拒絕。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構成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並且支付一定**。

"合同相對人性質"怎麼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相對人就是能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

7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讓你填是個人還是企業法人 或者是事業單位法人 又或者是社會團體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如物權法律關係)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係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關係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概括起來,其主要包含如下內容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三方面的內容。

合同相對性原理在整個債權制度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許多問題都源自於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解上的偏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例如:

孃舅解決家庭糾紛機制也同樣如此,該制度也只是解決外甥家內部糾紛,而通常不能參與外甥家與他人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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