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構成要素
(一)作案時間要素
(二)作案空間要素
(三)案件相關人要素
(四)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五)案件相關物要素
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區別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追究c的刑事責任。
首先,c實際掌控公司的財務章,後來法人私章也交由其保管,可認定其為公司實際管理人,雖然公司並沒有正式運營,但實踐中這種情況也是很正常的,包括公司被責令關閉的。同時,他將公司賬上現金借給朋友三個月未還,已經構成了挪用資金行為,因而,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追究c的刑事責任。
c打借條的行為並不能改變其先前行為的性質,只能認為其願意彌補之前的社會危害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害,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來討論一下朋友的問題: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1、「公司可否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追究c的刑事責任?」:
(1)其實這應作為第二個提問,因為是否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追究c的刑事責任,取決於c是否公司工作人員,也就是您第二問的答案。
(2)我認為可以,因為c應視為公司工作人員,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見下。
(3)職務侵佔罪,一般應是公訴,公司只能向公安報案。
2、「股東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公司工作人員?」:
(1)股東不一定就是公司工作人員:股東擁有的只是股東權,不一定實際參予公司工作,股東如果實際參予了公司的工作或管理活動、並在公司中任經營職務的,就是公司工作人員;如果未參預,就只是股東、不是公司工作人員。
(2)雖然您強調「 公司成立以後,一直沒有經營。也無工作人員」,但我認為:公司雖然還沒有開展經營,但已經開展了公司運營中的活動,比如財務管理、前期運作等:
c保管了公司的公章、掌握了公司的財產和資金,就應不僅是股東、而且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了。
所以:我認為,c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公司工作人員,可以用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追究c的責任。
3、 「c的打借條行為應如何認定?」:
(1)c的後續還款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2)打的借條,只是證明c願意還挪用款,不能改變其涉嫌犯罪的性質。其實,這很明顯,是公司在與c「合作」隱瞞犯罪事實、改變事件性質。
4、假如c不能認定為公司的工作人員:應是侵佔了代人保管的他人合法財產,不能以《刑法》272條追究其刑事責任,還可以《刑法》第270條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屬於自訴案,公司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c事後打下借條的行為,仍然不能改變其侵佔法人合法財產的性質。
4樓:柏律師
1.能否追究c的責任關鍵看其是如何操作的
2.c是工作人員
3.向公司的借款。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5樓:李在珂
c前期借款是非法的,可以挪用資金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後期單位知道情況後與c達成借條,這個性質就轉變了,變成了民間借貸關係,他不還款,你單位向法院起訴,追索。
6樓:匿名使用者
1、股東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員,除非c還在公司擔任財務經理或者其他職位。否則不能依據刑法272條處理;
2、c的借條意味著形成公司與c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可以憑此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c歸還財產並支付利息。
7樓:匿名使用者
c掌管公司財務章,理應被視為公司員工,c私自將公司現金借給他人,應被視為挪用**,後公司發現追回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寫有借據,說明公司已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因此變為借貸關係。
1、股東是否屬於公司員工,在公司法裡有明確的規定,即股東是否參與公司經營,該案中c掌握有公司財務章,當然屬於員工。
2、公司已經與c股東辦理了借貸手續,已經無法再追究c的刑事責任。
3、不用再說了。
4、通過協商c股東的借款可以作為撤資處理。
什麼案件屬於刑事案件什麼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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