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慢慢學,別急。
我最崇拜的人說過一句話:我不害怕競爭,因為我對自己有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a公司開出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b。那麼a為背書人,b則為被背書人。b的直接前手就是a。
b又將此匯票背書給c。那麼b為背書人,c則為被背書人。c的直接前手就是b。
此張匯票有可能被背書n次,但是最終的付款行還是開出匯票的單位,也就是a公司的開戶銀行。 被背書人若是最後一家,則是收款單位,要將此匯票在到期前一個月送開戶銀行解付。
被背書人=收到票據的人 持票人=拿著票據的人 付款人=有向拿著票據的人付款義務的人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註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併、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 endorser 及被背書人 endorsee 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
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上「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
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支付結算辦法》(以下稱《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從中可以看出,簽章和背書人名稱屬絕對記載事項,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但是在具體的業務經辦中,時常出現背書人簽章和記載錯誤的現象,造成背書不連續,影響票據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簽章錯誤。首先是單位簽章錯誤。《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權的**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在受理票據時,時常出現有的單位加蓋「營業用章」、「工程專用章」甚至「發票專用章」的現象。其次是銀行簽章錯誤。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簽章。然而,有的誤蓋財務專用章,或者誤蓋單位公章,甚至業務公章。
辦理商業匯票貼現後,到期前貼現行通過寄委託收款函到承兌行收款,本應加蓋結算專用章而誤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業務公章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被背書人記載錯誤。《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已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背書記載錯誤有幾種情況:
一種是將被背書人名稱寫成了背書人名稱,似乎是背書人自己對自己轉讓,另一種是被背書人簡寫過於簡單。《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銀行在受理票據時,原則上要求單位填寫單位全稱,尤其是在商業票據貼現時。而單位卻按自身主觀臆斷,隨意填寫單位簡稱或者單位在本地的習慣性簡稱。這些都造成了票據背書不連續。
背書日期錯誤。從《辦法》第二十九條可以看出,背書日期為任意記載事項,即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但是,一些單位在記載背書日期時,出現了不合邏輯的情況。
如後手背書人記載的背書日期在前手背書人的背書日期之前,出現明顯的邏輯錯誤,造成背書不連續。粘單使用錯誤。《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時常出現不是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簽章,而是粘單上第一記載人的前手在簽章,造成票據背書不連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需要做憑證嗎,收承兌的時候做借:應收票據,貸:應收帳款(這張承兌從哪個客戶來的就走客戶所在的科目)背書其實是指,扣上你自己公司的財務章,法人章(注意:
一定要扣清楚,整齊,扣到格子裡,具體看一下你上家是怎麼扣的)背書出去是指給別的公司,讓他們扣章,你公司也可以不扣章,直接讓別家扣章也行,也算你背書給別家的,也可以入帳了。承兌還會有貼息情況,是指,承兌還沒有到期,但是急用錢,就需要到你的開戶行花利息把它兌成現金,具體要看銀行需要什麼手續,利息是多少了,還有一種是承兌到期了的,我們叫變現或託收,不知道你們那叫什麼,也得到開戶行,但需要在到期日提前10天左右提出申請,做好相關手續,銀行就會把承兌收了,(你需填託收憑證,向銀行要)等承兌到期後,銀行會把承況金額上的錢打到你帳戶上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銀行承兌匯票是你公司將一筆款存入銀行半年,銀行凍結款項並出具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你司可以得到這半年的存款利息,並可以拿這張匯票背書供貨商,不耽誤進貨的,其實很簡單的,你也不要擔心,你直接問經理背書給哪個公司,然後直接帶上印鑑章和匯票到銀行,問清楚,不要把票給銀行哦。問仔細了再填,不能有錯的
5樓:右邊的右邊
深表同情
我只記得我當時進一家裝置廠子的時候是朋友推薦的,本來是要製圖的,但大多數圖紙都有,所以老闆讓我做出納。因為知道我不是這個專業所以老闆的弟弟——即二老闆因為大學是學會計的於是很認真的教我,所以我當時不懂就直接問了,也不會為難我,而且那個也不難學的,要不你就找找朋友看有做出納的不,問問他們
新入職做了一天就出納就不想做了,你們有過這樣的經歷嗎?我當時也是很盲目就進去了,不都不知道哪些對我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剛畢業嗎? 要記住萬事開頭難 尤其是新人 我原來也是出納 也感覺看不到頭 現在是會計 但是沒有開頭怎麼能有結果呢 我實習的時候我們財務總監最開始就是出納 所以你要懂得把握好機會 一個人無論幹什麼 只要有經歷才能有經驗 有經驗總是不吃虧 如果你只是看不到前途 我建議你再幹幹看 除非你是真的不喜歡這份工作 感覺幹著個不適合你
我現在剛工作剛步入出納行業想問問做出都具體做什麼?越詳細越好謝謝了
做好每天的現金 銀行存款的收付工作,記好每天的現金 銀行存款日記賬,月末結賬,將餘額與會計賬上餘額核對,做到賬賬相符,再與銀行帳戶及手中現金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細緻耐心是最重要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實相符,報銷,稽核票據,熟悉流程,有的可能還有開發票之類的。對於一個剛接觸出納工作的人來說,應...
剛做出納,單位要我把現金存入用自己的名字開的帳戶,合理嗎 還是開公家的帳戶呢
很多公司的這樣,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問題而公司又信任你的話,這麼做是問題不大。可是大部分要求員工這樣做的公司 特別是一些小型的私營企業 都或多或少有點問題,輕的就是想避稅,嚴重的就是公司本身出現了問題,比如欠下一些債務不還,老闆想借你的戶口轉移資產的渠道等,如果一旦出現了問題,你也逃脫不了責任的,而且有...
你們是否也遇到過剛入職就離職的情況呢
確實遇到過。那家公司加班太狠了,而且跟談的時候說的完全不同。面試的時候,老闆說你晚上加班多久,第二天就可以晚來多久,然後週末如果上班可以調休,薪資大家也談妥了,說是10k,可是等來籤協議的時候,我發現上面寫稅後9k,老闆對此表示稅後9k 跟10k就是一個意思,我琢磨扣了五險一金再去掉個人所得稅,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