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樣合理合法的。
只要賬目是誰曾經做的,十年以後查出來也是誰的責任,這就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以後就沒責任了。
參考《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樓:走向未來
出納離職2年後,原單位說賬目有問題要求出納負責,這樣合理合法的,只要賬目是誰曾經做的,十年以後查出來也是誰的責任,這就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以後就沒責任了。所以做財務工作,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必須具備。
《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分析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嚴格責任,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其反對或者是不知情否則應當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離職時應該交接清楚!再說出納只做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能有啥不清楚!
報警就報警吧!5000的糾紛過了警察管不管都難說!起訴也過了一般訴訟時效期!你有離職時的交接記錄的話!有什麼說不清楚的呢!
4樓:陌生人
交接時,即使接替人員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能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為理由而推脫責任
也就是說,誰做的賬 誰負責
5樓:匿名使用者
合不合理根據事實決定,如下:
首先你應該弄清楚事情的原因,具體瞭解是否是由你當時做賬時出現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財務問題,員工從原單位離職的,由於交接工作時不能正常發現的賬目問題,原則上是誰做的賬務由誰負責,跟離職年限沒有關係;
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你就需要負責,但是否負全責,你可以諮詢相關律師,針對原公司提出問題,負到自己應有的責任;
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導致的問題,就證明原單位在無理取鬧,不予理睬。
6樓:匿名使用者
賬有問題是要找會計來負責的.
出納提出辭職,但公司新領導說之前的賬目不對,說出納與前任領導勾結,又說單據不齊。但是出納根本就沒有
7樓:鑄就輝煌
那就不要同他客氣,直接提出書面辭職,一個月之後如果沒有被批准,就可去勞動管理部門告他!至於交接單據問題,不用擔心什麼,只要沒有經濟問題,儘可讓對方去查!
兩出納員沒有交接,賬目出現問題該如何處理 25
8樓:心中長清靜
上報領導,沒有交接算前一個出納員的問題,不過這個情況不應該新人單獨接手的,應該有單位的會計陪同查賬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讓單位通知前任出納做回來做交接手續,不然賬務問題由他負法律責任。你記錄好你的交接日期,分清責任就好
我在原單位工作月後辭職 5年後在現在的單位工作 現在單位在交保險時發現原單位給我交了月的養老保險
建議你把檔案轉過來繼續交吧,因為到領養老金時交錢多,領的也會多的。1 把之前的那五個月的社保轉移過新單位去繼續繳納社保,可以累積繳費年份的,沒必要浪費了那五個月的社保,只要不補繳五年的社保就不用繳納滯納金。1 同城的社保無需辦理社保轉移,參保人離開原工作單位到同一城市的其他單位工作的,參保人只需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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