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時間 2021-08-30 10:10:43

1樓:棟天賦

人身權方面: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有參加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有計劃生育的義務;財產權方面: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視為夫妻共同共有。

2樓:筱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

3樓:影子

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4樓:寶寶97710截馴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種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與財產方面的平等,不允許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

5樓:菲菲

當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當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6樓:王倩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係,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髮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賣萌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8樓:峰佘無敵

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種家庭共同財產是一個整體的權利,絕不能因夫妻收入的多少來劃分權利比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也允許夫妻雙方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對財產問題作出約定。夫妻對家庭財產的歸屬使用等有約定併合乎法律規定的,應當依照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9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bailovexu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是指具備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間相互享有的特定權利和負擔的特定義務,同時也包括夫妻作為婚姻共同體的代表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婚姻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現,包括夫妻間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財產法上的效力。在我國,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受法律保護。

法律設定夫妻間權利與義務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維持人類男女兩性關係支援秩序的需要。第二,男女兩性的政治和經濟地位雖在法律上實現平等,但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恩格斯:

在大多數情形下,丈夫都必須是有收入的人,贍養家庭的人,至少在有產階級是如此,這就使丈夫佔據一種無需有任何法律特權的統治地位。第三,保護未成年人利益需要。

從夫妻的權利與義務的種類與內容的角度,可以分為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和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是指與夫妻身份相聯絡又不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是指夫妻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直接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內容。

具體來說,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包括姓名權、忠實的權利與義務、扶養的權利和義務、人身自由權、日常家事**權、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日常家事**權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0樓:樂觀的靚哥哥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之間應盡的義務 第

一、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

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第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第四、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第五、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的老人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有性生活的權利和義務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間**是責任也是義務。儘管《新婚姻法》中沒有提及哪怕一個「性」字,更不要說性義務了。但性權利、性義務卻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援的依據。

《新婚姻法》總則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這意味著夫妻間有一方不履行性義務,被侵權一方仍不得以與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很顯然,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圖。《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很明顯,一方不盡性義務就損害了另一方應享受的性權利。那麼夫妻間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從何談起?當然我們維護自己應享受的權利要依法依理。

為什麼性是夫妻應盡的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呢?我們要弄清楚如下問題:

一|、人和動物的本質區別是什麼?人和動物最本質的區別就是群修正能力。90%以上的人都公認性有益於人的身心健康,是夫妻感情的潤滑劑、昇華劑。

這是正確的也是正常的,那麼反之則是不對的不正常的。既然不對不正常就應該修正。

二、我們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我國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我國制定新《婚姻法》的宗旨是為了規範婚姻家庭關係,有利於社會穩定,親屬之間團結。有利於我們的人類社會的良性發展。所以,新《婚姻法》不可能不顧大多數人的利益、不顧社會穩定、和諧,而說夫妻間不必盡「性義務」。

三、性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和精神需求。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明確要求夫妻間要互相忠誠、既然一方不盡性義務,那麼另一方就有可能懷疑對方在別的地方滿足自己的生理及精神需求,這就為不和諧埋下了禍根。

四、婚姻本應該是愛情的產物,這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產物,夫妻間**不僅是義務嗎,更應該是主動的行為。既然彼此愛對方,那麼雙方就應該為愛付出。

五、追求文明、追求幸福美滿的婚姻是每個人的願望。婚姻法中如果說夫妻不必儘性義務,那就違背了絕大多數人的意志。這絕對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圖。

有些人斷章取義說夫妻間不必履行性義務,只有「計劃生育」的義務,這不是***嗎?有多少人僅僅因為傳宗接代而結婚?這不是要滅絕人類嗎?

人們在性問題上受到傷害卻得不到維權,豈不是促使人類通過暴力、血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人類和其他動物又會有什麼區別。這是要把人類再帶回那種充滿血腥和暴力的動物界亦或原始社會?

那人類不遺餘力追求社會文明、探索科學是為了什麼?不是為了造福人類,使人民更加幸福嗎?

之所以出現眾多遭受不盡性義務而得不到維權的案例,主要是執法者斷章取義,不學無術、對新《婚姻法》歪曲所致。這並不是新《婚姻法》的本意。

14樓:

每個人的身體狀況等原因不同而不同。也沒有具體的標準。一般以第二天起床後身體不疲憊為原則。20多歲的青年男子兩三個月進行一次,每次20分鐘比較好。

15樓:

您好,很榮幸來回答您這個問題:

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分居兩年,一方可起訴離婚。

說明婚姻維繫的基礎是包含性生活的。肯定是存在權利義務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可進行追問!

16樓:開不開心請努力笑一笑

答案是肯定的:有。婚姻幸福,包括性和諧。

沒有性的婚姻,除非是雙方自願放棄性生活,正常夫妻性生活是不可缺少幸福美滿幸福生活主要部分,因為其它原因一方不願過夫妻生活,又不離婚的,既違反婚姻法。設立法律就要執行,從調節到維權法律給予支援,可減少家庭暴力。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7樓:戚廣利

夫妻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含的內容有:

(一)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

」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五)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係,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

(六)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係。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戚廣利 夫妻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含的內容有 一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 婚姻法 第10條規定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婚姻法 第16條規定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二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 工作 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 bailovexu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是指具備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間相互享有的特定權利和負擔的特定義務,同時也包括夫妻作為婚姻共同體的代表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婚姻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現,包括夫妻間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財產...

我國婚姻法對人身關係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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