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8條規定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時間 2021-08-11 17:42:19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對於夫妻財產還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規定: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縱橫法律網 李梅勝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3、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保險金等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6、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7、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定夫妻特有財產的範圍由《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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