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法》第80條規定的「債權轉讓」如何理解

時間 2021-05-07 19:59:39

1樓:伍舟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債權轉讓的問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顯得十分重要。《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該條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所以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是為了更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1、債權人負有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這要作為這個問題的一般原則來理解,這裡的債權人就是指債權讓與人。2、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

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審理,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這要作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履行「通知」義務的特殊情況來理解。這是因為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轉讓的債權提出抗辯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列債權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以達到法律保護或不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3、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時,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受讓債權人享有債權人的地位是確定。

未經債權人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其受讓債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同時,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的法律後果。4、在債權人轉讓債權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視具體情況而定,即依「通知」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2樓:張學增律師

《合同法》第80條是有關債權轉讓程式的規定,一是債權人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必須通知通知物件的債務人;二是在債權轉讓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債務人,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說書面的,但為了避免糾紛最好是書面的。沒通知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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