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3款之規定,員工以書面形式要求辭職的怎麼處理

時間 2021-08-13 22:23:35

1樓:雨馨兒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之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提前三十日向企業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企業應在30日內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受到《辭職通知書》後應在30日內未員工辦理相關手續。勞動者可主動與企業負責人溝通諮詢辦理,拒不辦理的,勞動者可向工會、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監察大隊反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此條款來辯解投遞的《辭職申請書》無效,不能獲得法律支援。

勞動合同法是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雙方都應該尊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鼓勵員工和企業在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地再通過另外仲裁、上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只有2個條款,沒有第3款。你說的應該是第38條第1款第3項,是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員工以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單位,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樓:夢殤天堂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公司給員工隨意調崗違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4樓:可愛的康康哥

違反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但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

一、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5樓:法律快車

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必須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調,一般崗位都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調整勞動合同條款,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6樓:南方飛虹

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精神,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

如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企業在經過培訓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企業有權作出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行使自主權。

變更勞動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經過員工本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拒絕,如果因此公司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要求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7樓:小朋友要認真讀書

企業就是想這樣子做,不給你勞動解除賠償金。勞動部門不作為,讓企業鑽空子。說的不好聽,就是一夥的。

8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首先您的崗位公司一般是不可以隨意進行調整的。因為您的崗位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明確之後,公司也應該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

另外,如果公司確實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進行調崗,則公司是需要和您協商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承擔一個舉證責任證明其調崗具有合法合理性才可以,這是法律的要求。現在因為您是做辦公室文員的,卻調崗為操作工,明顯是不合理的,您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改正。如果公司不改正,則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9樓:n已

如果沒有約定好崗位,隨意調動是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合同法38條

勞動合同法38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38條1款的詳細解讀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的是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 的情形,依該條第1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辭職,惟懇請仲裁庭慎思明辨的是,勞動者隨時通知辭職,前提須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且該等過錯,只限於已嚴重到足以導致辭職之程度為準,輕微過錯不...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內容及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內容及解讀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的內容主要是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規定,如果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嚴重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比如拖欠工資或者未繳納社保的,員工離職時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