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BF算是信用卡詐騙嗎專業人士請進

時間 2021-08-30 10:22:35

1樓:匿名使用者

答1:依照法律!無論錢是不是他用的!只要卡是他的!錢就算在他頭上!

答2:如果是10幾萬,分幾家銀行,你是每個月每家銀行幾百!還是所有銀行加起來幾百呢.?只要每個月有最低還款!那就沒什麼事!問題問的不詳細!我也無法幫你!

答3:那個朋友算"豬朋狗友"

答4:如果找不到證據證明!是會算在你男朋友身上的!

只要拖欠不超過第4個月的結算日!都不造成信用卡詐騙!

你們還真傻!把卡借給別人!就是等於把錢拿給別人花!花完別人拍拍屁股走人!

而你們確背上了這樣的黑鍋!誰會和錢過不去.?銀行也一樣!

所以這錢是必須要還的!無論是什麼理由!銀行是照信用卡上的協議辦事!

不是看人或看事辦事的!你說錢不是你用的!證據!

除了證據還是證據!

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找你男朋友的朋友!找不到就去他戶籍找!再找不到找他父母!親戚!有欠條在手起碼有點用!

另外!我給大家一個忠告!千萬不要用信用卡!

用上了你會後悔的!而且會越陷越生!自控能力差的最後會嚴重的後果!

我是個過來人!辦卡時嬉皮笑臉!催款時紅眉綠眼!

稍微拖1.2天殺到你家去!借錢還錢本來是天經地義!

但是.........

催款員素質太底了!所有銀行都一樣!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無法找到你bf的朋友刷你bf卡證據的話,基本上就算是你bf詐騙了。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法舉證,就沒辦法了

3樓:

麻煩在到期還款日之前至少還到最低還款額,這樣不會影響徵信。

掛失之前的所有風險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很抱歉,銀行不會考慮你的個人問題,麻煩還款。

浦發客服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很抱歉的一點是,你bf是負責人,在有密碼的情況下,銀行卡發生的交易都算是本人同意的.銀行是不會考慮你個人的特殊情況.

其次想問下,你bf信用卡的背面有簽字嗎?如果是刷卡消費是需要簽字確認的,如果確認單上的簽字和卡背面的不一致,這個應該說收銀員會承擔部分責任.之能幫這點了.

他朋友有欠條的話,還是比較好辦的,向法院起訴,要求還錢.

5樓:庾承恩

不bf沒有罪,你bf只是一開始使讓別人幫他做了一個信用卡墊還業務,這個事情並不構成犯罪,但是後來他把你bf的卡拿去透支,關鍵在這個環節上面你的bf並沒有反對,當時就應該要回錢來,只有借條這等於說是變相同意了他的提現行為。現在你的bf只要能把這個環節說清楚,應該是沒有事情的。

這種情況法律認定是盜刷信用卡詐騙還是說算是借款

6樓:法律培訓服務網

正如,警察建議的,如果你要報警,警察也會傾向於民事這方面處理,首先,通過你所說,對方偷刷並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說了要還。警察無法予以立案;所以,我個人建議你還是選**事訴訟,要求對方予以歸還。

法律專業人士請進:撿到存摺取款的問題

7樓:_幻夜流風

第一,不是盜復竊。盜竊是制以祕密竊取

的方式,用存摺去銀行取錢,不是祕密竊取。

第二,不是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存摺不是信用卡。

第三,定詐騙罪。直接看判例,有詳盡解釋

第四,金額標準的話,東部沿海5000,西部各地區可能會有減少,最低似乎是2000。

8樓:與誰言

《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支版出的費用由權失主償還」。新的《物權法》第116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由上述規定可知,行為人拾到存摺並代為保管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單從行為人對遺失物所負之保管義務而言,遺失物可以構成侵佔的犯罪物件。

拾到他人遺失的存摺後,明知是他人的財物,在其合法保管該遺失物期間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將存摺中的存款取出,是一種明顯的侵佔行為,如果其在案發後及時退還失主,無拒不退還行為,尚不構成侵佔罪,只能作為一般侵佔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一般五百,看你們那有沒有特別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看你的關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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