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姓名上了戶口本能不能改,小孩要在戶口本上改名字,要辦什麼手續

時間 2021-08-30 10:53:59

1樓:匿名使用者

小孩的姓名上了戶口本,仍然能改。

登記戶口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樓:心暖知我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具體的規定如下: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10週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

上學後至18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8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改名涉及到的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因而公安部對限制**改名,因此稍顯麻煩。大致步驟如下:

1.需要你提出書面的申請;

2.需要你的單位稽核,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3.需要到你戶口所在地公安局申請;

4.有個別派出所可能會提出一個月只辦理一次,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去辦理。

改名有哪些理由

如果你要去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你需要告訴他們什麼理由呢?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諧音不好,讀起來有歧義,極大影響個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4.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5.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6.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7.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裡有重名的;

8.有特殊情況的。

而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此,公民改民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是完全自由的,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安部門同樣不能因為行政不便等原因損害公民變更姓名的權利。

3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小孩若需要修改戶口簿上面的名字,是需要帶上以下資料到戶籍部門申請更改的: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6、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樓:俎貝利

小孩的姓名上了戶口本能改,但是挺麻煩的。

5樓:未來法律

能改,18歲以下要父母等申請;而且只能改一次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民族良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宗教教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小孩要在戶口本上改名字,要辦什麼手續

6樓:

1、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2、可以由孩子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需提供校方證明去派出所辦理改名手續就可以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3、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4、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7樓:牙牙啊

小孩需要申請更改戶籍系統名字,需要監護人陪同帶上戶口簿原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戶籍部門諮詢辦理的,由於名字更改影響到戶籍以及學籍等系統,一般比較難進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8樓:dany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小孩戶口所在區的公安分局**中心申請,並同時提供小孩、父母的戶口簿、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小孩出生醫學證明、書面申請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書,並填寫《戶口變更專案申請表》,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建議到戶口所屬的區公安分局**中心諮詢,以便工作然後人員瞭解情況後作出解答通過批准。

拓展資料:

2、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3、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             同意;

4、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            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

5、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9樓:民生為本

1、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 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①因 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 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①姓 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 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 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 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 ,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 後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③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④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2 、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符合辦理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3 、辦理程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報縣(縣、區)局審批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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