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是社會團體嗎,社群居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還是機關法人

時間 2021-08-30 10:59:03

1樓:

社群居委會既不是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機關法人,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社群居委會簡稱“居委會“、”社群居委會“,社群居委會為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割槽即“社群”的居民組織,即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類似於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工作服務的物件為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為主。

2樓:驪北人

不是機關法人。我國的機關只到鄉鎮一級。是不是社會團體法人,要看他有沒有法人執照。我覺得定位為其他組織比較合適。自治組織不屬於國家機關。

3樓:

不是機關法人,是社會團體,不是法人。是自治組織。

我老公和我結婚三十多年了!這三十年過的天天和我打架!打架就打我!我忍了三十年我忍不了!我年輕他打我

4樓:阿荼蘼

諮詢律師,收集家暴證據,你有微博嗎,關注下新**女性,女權之聲等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當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想到留下證據:

(一)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警署報警並開驗傷單;

(二)到附近醫院去驗傷;

(三)將被毆打致傷的部位拍攝成**保留下來。其次如果傷勢較重,費用較大,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再次還可以去對方的單位、當地的居委、街道、區、市的婦聯反映情況,請求幫助,或諮詢律師,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

依據《婚姻法》第43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當事人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勸阻調解。公安機關也應當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進行制止,或對施暴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一)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採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捱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

因為很少有人願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的事實。

(三)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對受害人做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它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動,不應當被認為是真心悔改,也不應當被認為是真正放棄暴力溝通方式的表現,而應當被認為是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

(四)未成年女子的證言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借鑑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的立法例,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當認定其證據效力。

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採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五)專家輔助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相關專家出庭,解釋包括受虐配偶綜合證在內的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專家輔助人必要時接受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

目前司法界以及社會上普遍對家庭暴力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了解程度不夠。這直接影響了科學技術知識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內部的相關審判庭,可以建立一個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的名單、聯絡辦法,並事先作好溝通,鼓勵其積極參與司法活動。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心理諮詢或**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真實可

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七)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接警或出警記錄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

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八)互毆情況下對施暴人的認定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

5、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九)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1、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

2、由於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願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十)非語言資訊對案件事實判斷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為,人的行為反映其思想。心理學研究發現,在人際溝通中,人的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資訊超過65%,而語言所傳達的資訊低於35%。很多時候,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資訊的準確性要遠遠超過語言所傳達的資訊的準確性。

因此,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法官應當十分注意觀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舉止,特別是雙方的語音、語調、眼神、表情、肢體語言等,以便對事實做出正確判斷。

5樓:

哎呀,結婚30多年了,怎麼老是打架呢?伸手打女人的男人不是什麼好男人啊?這種婚姻就是早早給他結束了就好了,要不然你經常會受到家暴的,這樣的話對你的身體也會造成一定的傷害的,所以說你們已經沒有感情了,請你結束這段婚姻吧,上法院告他去,這叫家暴

6樓:睡美人醒了

人都說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你老公這樣的行為實在是太渣,從第一次跟你動手,你就不應該忍受,三十年你一直處在痛苦之中,也是自己的懦弱害了自己。年紀都這麼大了,他還打你,你當然可以和他離婚,離婚前你要保留好他對你家暴的證據,可以用手機錄音,拍照,這樣如果他不同意離婚,你可以起訴他,這樣的男人你一分一秒都不能跟他在一起,因為他危險了,他可能心理方面有問題,有暴力傾向,在繼續下去就如你所說生命會受到威脅。

7樓:

你老公的這種行為是典型的家暴行為。我國有法律要保護婦女兒童,你應該早就諮詢有關部門,對你的老公進行批評教育,對你家暴嚴重,使得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經鑑定他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父母兒童在我國的法律中是弱視群體,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你不應該忍受這麼多年,這是對你老公的縱容和對自己的傷害。

你應該積極的尋求幫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生命尊嚴。

8樓:關君豪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你的問題是你老公結婚30年來總是打你啊,天天打你我個人覺得你下一次再打你的話,打**110報警,他這個屬於家庭暴力啊,他這個應該是要受到懲罰的,應該是要吃官司的啊,所以說你要有哪些法律的**來維護你啊?所以說你這個應該就是說這個非常常就是啊,嚴重的一個家庭暴力問題

記住打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打110**都可以的啊,或者直接到派出所去報案,你告訴他,這種男人是怎麼一回事情的?所以說這個事情派出所會幫你做主的啊!

以上是個人對你這個問題做的解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最後祝你早日擺脫這個惡魔

9樓:尼瑪坑爹

離婚吧,。。真下定決心就去離,。他不離就去法院。他不同意時間到會自動離。

10樓:夢想丶

這還不離婚,還留著幹什麼,留著讓他繼續打你嗎。我說真的,你也是夠能忍的,也算是奇葩了,打了三十多年,你是怎麼堅持下來的,我要是有一次,估計還能忍忍,超過三次,那就再見了。其次,這種婚姻早點離開才是最好的,如果你不離開,你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是盡頭。

再說了,他這已經算是家暴了,家暴是違法的,是可以報警處理的,如果自己不能保護好自己,那就用法律的**去保護自己。

11樓:延安學人

你好,根據你的表述,也是一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協議離婚明顯不可能,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過要有相關的證據,比如之前的報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等等,最後法院才會支援。當前,建議你去到婦聯尋求幫助或者遇到家暴後立即報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些都是救濟途徑,如果真的要離婚,建議到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會給你指定**律師,幫助你打官司,通過訴訟途徑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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