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滕剛律師
首先,請樓主明確一下:是普通的商事仲裁還是勞動仲裁?
這兩個仲裁可不一樣。而這兩種仲裁現在都存在撤銷的說法。
說句實話,以前我們國家的勞動仲裁什麼都不是!只要你不服裁決,提出訴訟後,那個裁決根本就不生效了!所以,也就不存在撤銷那個勞動仲裁的裁決!
而現在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有些型別的裁決是直接生效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上述兩類裁決為終局裁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用人單位對此不服的,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裁決。
如果是商事仲裁,那麼就應該根據《仲裁法》第58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也可以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
至於你提到的「不受理」,那麼這可不是法律問題,那是法院的操作問題!(其實就是法院的人不懂法,法院的人不**)
因為,「立案問題」本來曾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議題,有很多人建議將我國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因為目前國內很多情況是,當事人拿了起訴狀到法院,立案庭卻說這個不能起訴,那個不符合規定,這個超過訴訟時效,那個你怎麼證明像你訴狀裡說的情況。立案庭法官本來的業務水平也就是整個法院中最差的(如果業務水平高,怎麼會在立案庭裡混呢?),然後是這些立案法官沒有見過的情況(是不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他們才不管呢),他們一概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不給立案。
其實,《民事訴訟法》對於起訴的條件有明確的規定「明確的原被告,明確的訴請,符合管轄規定」就可以了,至於是不是起訴錯了被告,訴請能不能夠得到支援,那都是今後法庭經過審理後才能清楚的了。法院不給立案,其實剝奪的是當事人要求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審理的權利(對錯不管)!
說了這麼一大通,其實告訴你一個辦法,直接將《申請書》用ems寄到法院的立案庭,在ems上註明「《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法院應該在7天內立案,如果決定不予立案法院則應該出具「書面裁定」,而你一旦拿到這個書面裁定,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了!!事實上,法院裡的人說的「不受理」,其實是「不收你的材料」,而按規定他根本沒有權利拒收材料的!
我們作為律師也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希望你能堅持下去,爭取個說法,爭取個公道。我不知道你的案子到底是有理還是無理,但是我堅決支援你捍衛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祝你順利!
2樓:律海智道
不服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是有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院不管。
另外。注意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請求不是撤銷仲裁裁決書,而是你在仲裁時要求的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企業在勞動爭議案中仲裁裁決已完的情況下,企業在什麼情況下不能上訴,有哪些明確的法律法規? 10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問的特別好,現在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都有這樣的問題。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對於仲裁雙方當事人如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指的當事人是雙方,包括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本人。
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改變了這種司法救助方式。有以下案件,用人單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個規定在該法第47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除以上案件之外,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該條不限制勞動者的訴訟。
那麼用人單位認為裁決確有錯誤,該裁決又是終局的,該法又規定了按照以上案件所作出的裁決確有錯誤,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法撤銷裁決。如該裁決被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包括用有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撤銷裁決情形在該法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內容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明確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以上情況下,企業在勞動仲裁結束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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