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大氣汙染防治法修改完善,論大氣汙染防治法修改完善

時間 2021-08-30 21:20:06

1樓:

我國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於2023年制定,並分別於2023年和2023年進行了修訂,但目前的「大氣法」已難以適應區域性、複合性和壓縮性大氣汙染防治的需求。可以說,這部立法很早就面臨過時的問題,這也是這些年該法一直被要求修改的原因。第一,責任不明確。

當前《大氣汙染防治法》對於大氣環境責任的設定比較模糊,規定的處罰力度也很不充足,難以起到遏制環境違法的效果。第二,由於我國實行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法律規範比較抽象概括,這極大削弱了法律的規範力度和可實施性。據瞭解,日本的大氣環境立法走的是自下而上的路線,先有地方立法,之後在地方立法的經驗基礎上,形成國家立法。

這樣,日本的大氣環境法律就比較具體明確,而且相關制度比較成熟,實施性較強。由此可見,在今後的大氣汙染防治立法發展中,應當賦予地方更多的機會和功能,國家立法應當為地方或區域立法提供基礎和必要的協調及保障機制。第三,面臨諸如pm2.

5、排汙權交易等新法律制度的出新,現有立法主要制度有些過時,不足以應對目前更為複雜多變的大氣環境狀況。第四,大氣汙染涉及經濟生產及消費生活的多個層面,因此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就不是一個部門能完成管理的領域,需要不同部門協作管理。比如對於大氣汙染,需要涉及能源、工業、交通等部門的涉入和協同。

目前的大氣汙染防治立法對於部門協作管理方面的規定極為原則化,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機制設計。第五,當前大氣汙染防治法偏重行政法,一定程度上對於民事及刑事部分較為忽視。這使得相關汙染排放主體僅有行政法上的責任,難以通過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訴訟實現其責任。

這主要是由於在大氣汙染防治法中對民事及刑事責任的規定極為簡單,缺乏更進一步的相關規定,使得難以與民事及刑事有關法律進行配合、協調,不能順暢銜接。產業部門阻力、立法排期所限和公共參與都是造成立法程序緩慢的原因。為了更好地發揮《大氣汙染防治法》的作用,需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修訂,包括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進一步規定總量控制制度;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尾氣汙染的管理措施;加強和完善責任制度;完善配套立法和實施機制,建立與工信部、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完善環境保險或環境民事訴訟制度;完善大氣環境公共參與及資訊公開制度;完善排汙許可權證制度。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發錯地方了 這裡應該 沒人可以回答 你的問題的 哎 白白浪費了50分 給我好了

簡要分析修訂《大氣汙染防治法》的必要性政治題

《大氣汙染防治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3樓:mango菁菁

我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最早頒佈於2023年,至今已有20多年。 期間分別經歷了2023年和2023年的兩次修訂。現行《大氣汙染防治法》為2023年修訂版,共七章六十六條,主要包括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汙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汙染、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汙染以及法律責任等5方面內容。

依據現行的《大氣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物監測只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3項指標,還不能完全反映大氣汙染的實際狀況,導致空氣質量評價結果與公眾直觀感受有較大差距。

為了適應當前嚴峻的環境形勢,現行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正在修訂當中,新法律將完善空氣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增加細微顆粒物 (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等指標,並在此基礎上,協同控制多種 大氣汙染物,強調大氣汙染防治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協調解決區域和城市大氣汙染防治的重大問題。美國進口普衛欣天貓有效防霧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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