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簡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特點

時間 2021-09-01 11:47:25

1樓:匿名使用者

歷史原因,文化原因

特點在於 根本就是繼承和創新

簡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特點 5

2樓:

1、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

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範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製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2、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英國法系採取不成文憲法制和單一制,法院設有"司法審查權"。美國法系採用成文憲法制和聯邦制,法院有通過具體案件確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公民權利主要通過憲法規定。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注重程式的"訴訟中心主義"。

3樓:

1,分類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發,大陸法系分公法私法2,法官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法官是中立者,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占主導地位、

3 法律淵源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判例法,大陸法系國家不包括4,法律編撰形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採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國家不然。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

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階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係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係。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定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衝突和矛盾。

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

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係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

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儘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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