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專利許可權制中的先使用權

時間 2021-09-02 16:40:33

1樓:八戒智慧財產權

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專利法規定不視為侵權。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製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製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製造、使用行為或為製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並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後。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製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3)實施應當僅限於原來的規模。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範圍內繼續製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

超出原來範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專利許可權制中的先使用權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先用權中的「原有範圍」的界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已經逐漸形成一定的標準,我試著分析:

首先,用現在的眼光來看,將先用權中的「原有範圍」簡單的認定為生產規模,這是一種膚淺的判斷,企業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如果用某一階段的生產規模來限制先用權的範圍,也就限制企業本身的發展,這有違先用權的立法本意。

所以說,只要先用人以合理的方式擴大生產規模,就仍然屬於在「原有範圍」內實施、生產。

「原有範圍」對先用人的限制應該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先用權人不得通過許諾他人生產的方式來擴大生產範圍。

2. 先用權人不得隨意更改技術實施範圍,也就說,不能實施自己產品所不包含的「在後專利中所描述的技術特徵」。

有不周之處還望指教。

3樓:

生產產品需要機器、人工,由這兩種因素可以推測生產規模。該生產規模即為先使用權的權利範圍,未經專利所有人允許,先使用權所有人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規模或者外流技術資料。

專利許可權制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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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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