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合同的邀約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是指要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相對人的效力兩方面。對要約邀請效力的觀點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觀點完全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
有學者指出:要約邀請只是締結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
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願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己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第二種觀點並不完全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指出: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一般不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種觀點並不絕對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約邀請的效力究竟何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樓:林米
您好,要約系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作出的,要約應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並標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內容也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若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要撤回或撤銷要約,需符合一定條件。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生效以後,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
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1121
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麼,要約有哪些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復現制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1、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於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後,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於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說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後並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要約有什麼法律效力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要約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約的拘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前者稱之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或擴張。
後者稱之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取得承諾的權利。
要約的法律效力有著自己獨特而豐富的內容,表現為:
1、要約人的義務——形式拘束力和強制要約義務。
(1)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應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學理上也稱其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1、法律生效的範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麼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於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於一部分公民。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範性法律檔案和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
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3、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採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
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採用的原則。
採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5樓:夏天癲癲癲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擴充套件資料: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1、要約的撤回。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樓:蚯蚓不悔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字,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
。惟有如此,受要約人才能對之作出承諾,從而訂立合同。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此點在合同法第14條第(2)項中已有規定,即要約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係。實踐中,應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和其他情況判斷要約人是否決定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例如,甲對乙稱「我正考慮賣掉祖傳傢俱一套,價值10萬元」,此舉並非要約,若稱「我願賣掉……」則表明其已決定訂立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從而訂立合同。然而,對於受要約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只有這樣,一旦受要約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建議只是要約邀請;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物件不能也不應該是特定的人,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要約內容的複雜性和要約形式的多樣性,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是要約人蔘與市場競爭、擇優選擇合作物件的一種方式。本書認為,對此問題應從兩方面分析:
其一,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一方面,要約人的特定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的問題作出了選擇,也只有確定才能明確確定承諾人。一旦要約人確定了要約的相對人,一經對方的承諾就不需要約人再作任何行為,合同即可成立。
反之,如果相對人不能確定,則意味著發出提議的人併為選擇真正的相對人,該提議不過是為了喚起他人發出要約,本身並不是要約。另一方面,如果要約的物件不能確定時仍可稱為要約,那麼,向不特定的許多人同時發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讓為內容的要約是有效的,這一方面會造成一物二賣,另一方面也會使發出要約的一方無法預料、無法承擔其後果,從而不利於交易安全。
其二,法律並不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定約提議具有要約的效力,如懸賞廣告;另一方面,如果要約人願意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例如向多人散發已經起草的標準合同、或向多人提出**某物品。但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如申明「本廣告構成要約」;②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同時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承諾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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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於何時發生法律效力,要約法律效力包括哪
7樓:青春
1、要約的生效時間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資料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資料電文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包括:1、要約人的義務——形式拘束力和強制要約義務。
2、要約人的權利——要約人的撤銷權
3、受要約人的義務——強制承諾義務和締約之中的保密、通知等義務
4、受要約人的權利——受要約人的承諾權
法律實效和法律效力的區別,法律實效是什麼?與法律實施的效果有區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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