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打成陪償協議但後來陪償方又拒陪怎麼辦

時間 2021-09-03 07:03:16

1樓:海帶

你好,如果當初已經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是後來賠償方又拒絕賠償這種情況,如果是對方的錯誤,你可以通過申請告他。

2樓:xu忘不掉過去

如果你手頭還有相關的證據,還有當初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著到這一些去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判決對方賠償你的經濟損失,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樓:

如果現在對方撕毀了以前的協議,拒絕進行賠償了,那麼你只有拿著各種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他了,沒有其它的辦法了。

4樓:歐陽川菜廚師

這樣的情況就要警察介入,這樣才能得到應該的補償

5樓:請叫我王老大

那就直接走法律程式去告他,直接經過法律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要想追究對方的責任,必須要委託專業的律師了,由律師來尋找線索進行取證,還要好好的與公安機關溝通。

7樓:小棠說

如果對方拒賠的話那就起訴他吧,實在沒有別的更好的辦法。

8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法院判決,看看法院怎麼說,可能對方認為還可以討價還價。

9樓:李星

如果這個情況的話可以繼續去起訴他們

10樓:猶月靈

沒有別的辦法,他想抵賴,只能去法院起訴了。

11樓:相思不停

把賠償協議遞交給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12樓:抬頭_望月亮

你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賠賠償。像這種情況,供貨商是穩賠的。

13樓:月兮凝

玉這個東西憑肉眼是看不出來的,國家有專門的鑑定機構,你只要送去鑑定就知道了

雙方已經已經答成賠償協議,但是賠償方不履行怎麼辦

14樓:雅盛法律

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調解或判決,

不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5樓:吳天春_律師

可以根據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協議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履約。

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後又反悔怎麼辦?賠償協議有效嗎?

17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後,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採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把所謂的「私了協議」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示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8樓:專揀米粒

賠償協議有效。

1、反悔賠償協議,必須有正當理由,如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銷『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2、無正當理由,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與**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9樓:渴死的魚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雙方達成並簽訂賠償協議,而後一方當事人又反悔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那麼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當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的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自行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糾紛形式,涉及眾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特別是一些事故發生後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於經濟上依賴於賠償義務的經濟賠償,為應付眼前的發生的醫療費等,出於權宜之策考慮極易陷入對方的「協議陷井」,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面對如此利益嚴重失衡的現象,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的協議內容情況,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上述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或者變更權,以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援,如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的反悔。

被人打傷,已報案,警察調解私了,協議己籤,但對方賠償金還未履行,該怎麼辦

20樓:未來法律

您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履行賠償協議,法院會根據你們簽訂的協議做出對方履行的判決,如果對方在判決後仍不履行,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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