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時我有新的證人要出庭,可是法官說「一審時已經有證人出庭了,二審不需要證人再出庭」法官做的對嗎

時間 2021-09-06 10:53:16

1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法官的做法是錯的,有新的證據,法院是必須要**審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3、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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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樓:

以舊的事實只不過多了一個證人再次證明,就不會再允許出庭了。

3樓:深圳商務律師

二審只會審理新證據,一審時可以提供而未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證人證言如果在一審時就可以申請出庭作證,到二審才申請,法院不會採納。證人證言的效力比較弱,如果證明的內容一樣,在二審增加也不會影響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

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4樓:因故鄉而註冊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案,二審中除非滿足「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這些法定條件,二審是不允許雙方再提交新證據的。

但實踐中有些法官人允許提交新證據而不詳細審查是否為新證據。

象你的說法,如果是一審已出庭的證人,或證明內容一樣的證人就沒必要再次出庭。如果是新證人意圖證明新事實,那你就應當報告法官,然後經法官決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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