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不是國家認可的法律,司法解釋是法律嗎?

時間 2021-09-07 13:19:12

1樓:達州律師劉江

1、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

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釋,只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司法解釋就是依法有權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做出理解,然後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做出解釋,才能做出裁判。

每一個案件都要這樣做。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2、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2樓:徐州私人律師

屬於廣義上的法律,效力低於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來說,最高人民法院是沒有立法權的,所以司法解釋不是法律。

但實際操作上,有哪個法院敢不按最高院的指示判案子嗎?

4樓:天山的來客

是。是我國法律的表現形式之一。

5樓:超現代法盲

法律解釋分為立法、行政、司法解釋。

其中,司法解釋又分為:1、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2、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3、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作出的解釋。

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因為;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範。司法解釋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統一適用的執法辦案依據。

所以,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等同於法律。

司法解釋是法律嗎?

書的種類有哪些

6樓:暴走少女

1、按學科劃分為: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圖書。

2、按文種劃分為:中文圖書和外文圖書。

3、按用途劃分為:普通圖書和工具書。

4、按內容劃分:**、兒童讀物、非**類、專業書、工具書、手冊、書目、劇本、報告、日記、書集、攝影繪畫集。

5、按特徵劃分:線裝書、精裝書、平裝書、袋裝書、電子書、有聲讀物、盲人書、民族語言書。

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

7樓:輕財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就是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在司法領域用作證據的相關規定,二者區別在於取得發票的納稅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購貨進項稅額,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說,買方可以憑抵扣聯,依法申報認證抵扣進項稅額,而對普通發票而言,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從司法實務來看,這兩種發票的證據效力在應用中明顯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是買受人付款的依據,但不是付款的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只表明買賣雙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清貨款,也不能證明出賣人的物已經交付,除非買受人自己認可。而普通發票的證據作用卻正好相反,買受人可以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但這裡存在一個前提是必須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的才可以起到證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據該條文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交易如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該發票基本上沒有作用,實務中如果買方已經用該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的,賣方可以結合其它證據印證雙方存在事實買賣合同關係。所以,賣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買方,也不代表賣方已經交貨了,賣方交貨時必須另外要求買方簽收相應的交貨憑證;買方收到增值稅專門發票的,也不代表買方已經付款了,買方付款時必須要求賣方開具收款憑證或保留轉賬憑證。

實務判例一

原告林某銀向法院訴稱,周某軍從2011開始向林某銀處採購彎角、週轉箱邊條等塑料製品,林某銀按時送貨周某軍,但是周某軍從2023年開始拖欠貨款,累計拖欠人民幣2萬元。林某銀多次向周某軍催收,但周某軍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貨款支付義務。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軍支付林某銀貨款2萬元;本案訴訟費由周某軍承擔。

被告周某軍答辯稱,林某銀與周某軍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林某銀起訴主體不合格,且單憑增值稅發票作為依據,無法證明周某軍與林某銀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周某軍的證據不足,請求駁回林某銀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該案中,林某銀主張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僅提供了增值稅發票予以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交付了涉案標的物,現周某軍否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故法院對林某銀的主張不予採納,林某銀要求周某軍支付貨款2萬元,法院不予支援。

實務判例二

原告陳某明訴稱:2023年3月陳某明應江南公司的要求組裝兩臺電腦,雙方約定電腦的價款總計為人民幣11324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2023年3月8日,陳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將兩臺組裝電腦交付給江南公司,江南公司總經理劉某接受了電腦。

陳某明於當日下午請某****代為開具了發票並交付給江南公司。庭審中,陳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貨物後,一直拖欠未支付貨款,並由其總經理劉小詳在陳某明作為送貨單使用的收款收據背面簽字確認了掛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審中表示,陳某明開具了發票並交給江南公司就證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貨款,不存在拖欠貨款的情形。另,雙方當事人曾因本案貨款催討問題產生糾紛於2023年4月份報警前往某派出所處理。陳某明向原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

江南公司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明、江南公司均對本案買賣合同關係表示認可,因此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陳某明履行了交付電腦的義務,江南公司應履行其付款義務。

江南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發票是否作為付款憑證存在約定或雙方存在這種交易習慣,且無證據證明已向陳某明支付貨款,其僅以陳某明已向其開具並交付發票為由主張已履行付款義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陳某明請求江南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1324元,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判決結果:江南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律師點評

對於案例一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既不能證明出賣人已經交付標的物,也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款。因此,原告在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其訴訟請求明顯不能得到支援。

對於案例二中的普通發票,有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有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為買方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實務中為了避免爭議,最好不要先出具發票,必須付款後再出具,如果確實需要先出具的,也就在當單獨的讓買方出具一份情況說明,以表明先開具發票,款未付的內容。否則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無誠信的買方時,即使在發票背面標註了欠掛未付款的,買方仍然扯皮耍賴,經過訴訟才能要回貨款,無疑對賣方不利。

8樓:小島知道

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有何區別?

9樓:強浩嵐勢樺

如果增值

稅為17%,買了100元的商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7元。

在用110元**賣該商品給他人,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10*17%=18.7元。

而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18.7-17=1.7元。(也可以理解為只要交納增值部分的稅額)

10樓:逮夏趙靜

而小規模納稅人以

及個體戶沒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用於抵口稅款,而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能確認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對上述這些企業或個體不能開具增值

稅專用發票、服務業,兩者的稅率都是17%、個體戶及其他行業,增值稅普通發票就是過去的貨物銷售的普通發票增值稅發票分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都要以開具、房地產,而專用發票只有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也不能進行抵扣,而增值稅普通發票是

對除一般納稅人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允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區別只是在於開具的物件不同而已、交通企業等開具的,那麼如果在進貨時所取得的發票。如果你的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普通發票所有的增值稅納稅人都可以使用。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面有稅額更便於銷售企業記賬及稅額的計算,方便了一般納稅人及稅

務機關、運輸,比如建築。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對一般納稅人填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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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是一樣的嗎

目前我國的司法解釋是根據 兩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具體案例等做出的對法律法規的解釋,雖不屬於立法解釋但屬於有權解釋,是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案的依據,所以可以說是和法律法規一樣,但是從法理角度出發,司法解釋屬於的效力要低於法律法規。僅供參考! 不一樣 結論 1.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