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是一樣的嗎

時間 2021-08-30 09:39:57

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的司法解釋是根據“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具體案例等做出的對法律法規的解釋,雖不屬於立法解釋但屬於有權解釋,是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案的依據,所以可以說是和法律法規一樣,但是從法理角度出發,司法解釋屬於的效力要低於法律法規。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結論:

1.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 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09.2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07.27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 問題的決定》做好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 2005.07.14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02.09

(5)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2002.03.27

3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解釋是對法律規定具體含義的解釋,方便統一理解和引用

司法解釋是法律嗎?

請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屬於法律還是部門規章?如果與法律規定相悖怎麼執行?

4樓:別古看法

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司法解釋的範疇。

“如果與法律規定相悖怎麼執行?”——當然要以法律為準。

司法解釋屬於什麼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是不是都不屬於?

司法解釋是法律嗎

5樓:唯一綠色

一、我國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解釋法律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也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的解釋,該解釋構成了其所解釋的法的一部分,而司法解釋顯然不具有這樣的特徵,因為它是司法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權,但其解釋權只限於解釋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也就是說,司法解釋顯然僅僅是針對個案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的解釋,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司法解釋長期以來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並不能使其因此成為法律,存在甚至長期存在不能成為司法解釋具有合法地位的理由,存在的就是合法的嗎?法的制定機關是國家立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既然不是立法機關,它們所做出的任何解釋、解答、答覆以及覆函都不是法。

大量對司法解釋的批評認為其偏離了立法者原意,批評者們期待著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司法解釋的出現。每一部司法解釋出臺的時候,其符合或者不符合立法者原意已經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於是就有了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和不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兩種司法解釋,難道前者具有普遍約束力而後者就具有更低的地位嗎?是否符合立法願意不能成為判斷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標準。

司法解釋要成為法首先必須由立法機關來制定,在這個前提下才能夠**其適當性和合理性。立法者的立法由司法機關做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是錯誤的。我立的法律不能由你來解釋,就好像中國的立法不能由美國來解釋一樣。

這是個立法權力或立法資格問題而不是關於好法和惡法的**。

一些司法解釋背離了公平,造成了歧視,與我國的立法精神相背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該規定構成對農村居民生命的歧視。而該解釋自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作的解釋。有誰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找到同命不同價的立法原意呢?

司法解釋是不是國家認可的法律,司法解釋是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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