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規條文中規定的「應當」該如何理解

時間 2021-10-22 22:26:28

1樓:

應當是個要求性用詞,與必須有一定差別。如十五日被告應當提交答辯狀,而不是必須提交答辯狀,你可以在**時提交,可以在**時進行答辯,法律不會規定,在十五日內你答辯,就取消你的答辯權或抗辯權。所以應當≠必須。

2樓:

應當=必須,可以=當事人有選擇權。應當做而不做視為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於「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患者,患者有要求瞭解病情和醫療措施權利」,這就意味著醫務人員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必須告知。

如果不告知,就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4樓:銑錫觸翔辰配

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 即 必須的意思

法律二字在古代代表什麼含義

6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漢語中的 「法」、「律」、「刑」等詞語之間彼此有關聯。傳說,商 鞅變法,「改法為律」,最早將「法」「律」二字合而為「法律」一詞以指稱一種規範體系的人,是春秋時代的管 仲。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如「法」,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而「律」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等。

另外還有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等,無一例外,都是統治階級為維護自己的統治而以國家的名義對被統治階級制定的行為規範吧。

7樓:春風化雨時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2023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2023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2023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樑,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裡。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

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

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範,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併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

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

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

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臺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

2023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23年加入了世界**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著名法典

唐律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儲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

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係,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執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2023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

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鑑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範的作用。

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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