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查封了被告的唯一的一處房產,但申請強制執行處理房產時,卻無法聯絡上被告及家人,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9-07 23:28:26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在法院執行時,無法聯絡上被執行人及家人的,說明被執行人及家人並不住在該房屋內,另有住處,不能證明被執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執行。

2、如果確實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過評估、拍賣的方式,依法處分該房屋,所得款在執行限額內作為執行款交給申請人,餘款扣除執行費用和評估、拍賣、公告等費用後,仍歸被執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唯一的供家庭居住的房屋是不會被強制執行的,只能查封

被告人只有一套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3樓:大少爺丶

當今社會,房屋對人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大多數的家庭而言,往往僅擁有一套住房 。然而人民法院對「一套住房」的執**況,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及執行工作的複雜性等種種原因,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結。

一、「一套住房」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1、法律適用困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

2、執行工作困境

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對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或者因案情複雜存在畏難情緒,導致了此類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的執結。理論上曾經有過「以大換小」、「以近換遠」的具體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要為被執行人置換較小的房屋,如何尋找**,由誰去尋找**,**是否合適等。

如果先賣掉被執行人的房屋,而後再為其購買住房,中間房價增長部分的差價由誰來承擔;如先為被執行人購置住房,錢款是由法院還是申請人先行墊付;而採取「以近換遠」的方式,將會對被執行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帶來一定的不便,選擇適合被執行人居住的區域的同時又得符合置換條件,在實踐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探索。

二、「一套住房」執行案件的具體對策

1、加強宣傳,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實踐中,人們通常是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強制執行的結論,實則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第六條規定即「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應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超出「生活所必需」範圍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

認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應結合房屋的面積、地理位置、現價值、被執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實踐中,應發揮**網路等**宣傳作用,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尤其是對於在執行實踐中,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執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破除人們對「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理解誤區。

2、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執法尺度

法律未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體標準,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混亂。為破解這一執行難的問題,筆者建議各高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七條,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標準。建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抵押規定》)第四條規定臨時住房的標準,判斷被執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過必需。

具體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標準建築面積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3、審判階段注重判決內容的可執行性

筆者認為,法官審理案件不僅要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還要確保判決具有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結事了」。對於在審判階段,當事人雙方執意要求確定房屋的歸屬時,法官可以決定適時採取「當庭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歸屬,價高者得。而為了避免當事人為爭奪房屋的產權惡意報**的情形,可以採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考慮。

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到法院賬戶或者在此階段採取評估或者拍賣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當事人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該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絕了當事人惡意**的行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後反悔,可以將保證金作為給對方的補償。

4、執行階段注重創新執行方法

首先,執行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克服畏難情緒,慎重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類執行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執行人員要善於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抓住解決矛盾的突破點,統籌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其次,執行人員要善於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尋求解決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案件的有效對策。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困難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而在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套住房」執行案件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原先共有一套房屋,此時法律不僅要保護被執行人的生活居住權,同時也要保障申請人的生活居住權。

執行工作就要尋找平衡,即在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否則將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從《抵押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處理程式來看,法律並非絕對禁止「一套住房」不得拍賣,而是立足於保障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然而有房住並不代表擁有房產,其所規定的租賃權代替所有權,實則為執行其他「一套住房」類案件提供了可循的思路。實踐中,執行人員應當勇於創新,只要是不違背法律相關規定的精神,不損害法律相關規定所需保護的利益,就應當不斷嘗試不同的方式方法。

最後,在和解工作沒有進展,被執行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則可視為被執行人放棄對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應當對該房屋採取拍賣措施,具體操作規程:法院裁定拍賣、變賣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期滿後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時,法院應當製作強制遷出裁定,將被執行人強制遷出。

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4樓: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5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6樓:樂觀的靚哥哥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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