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2樓:
首先,派出所無權確定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必須是被宣告死亡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其次,一般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2年。由公權力機關鑑定不可能存活的隨時。
3樓:水無月風聲
補充一點:
申請死亡
1 一般失蹤滿四年,戰爭從結束日算起
2 意外事故是兩年
3 如果被鑑定機構認為不可能存活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4樓:饒天纂
你說的應該叫做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兩種情況。《民法通則》裡寫的很清楚。另外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法律上規定人失蹤幾年後才能被認定為死亡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一般來說是四年,意外的是兩年。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宣告死亡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的情形:(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人要失蹤多少年才認定死亡
7樓:匿名使用者
失蹤人口的認定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係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式進行。
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式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
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訊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8樓:四哥有法說
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中國法律規定,人失蹤了多少年後算死亡?
9樓:
宣告死亡的情形: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有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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