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

時間 2021-09-10 18:07:2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時效制度: 1.什麼是時效制度:

時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的時間之後即發生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時效成立的要件有三個:1)、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為要件;2)、以一定時間的經過為要件;3)、鬚髮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2.建立時效制度的意義: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於自己的民事權利應當及時行使,只有這樣,社會經濟活動才能正常有序地執行,否則,由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經濟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必須會影響社會關係的穩定及社會財富的正常流轉。因此,法律規定一定的時間期限,作為對某種民事權利保護的有效期間,這是創立時效制度的主要原因。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這種保護是以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為前提的,不是無限制的。時效制度的確立,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地行使權利,使其合法權益得到時效的保護。3)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認定證據、查清事實、適用法律得當,從而作出公正的判決,達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如果民事權利久不行使,會因年久日深,喪失證據或難以舉證,則不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因此,時效制度的建立對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民事、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時效又可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1)取得時效:以一定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時期而取得權利。

2)消滅時效:以一定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時期而失去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作出了專章規定,從而建立了我國的民事時效制度。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及特徵:(一)訴訟時效概念: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的權利,不行使該權利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即喪失了勝訴權。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照訴訟程式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有效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這時,權利人雖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除有延長時效的正當理由外,一般難於勝訴,即訴訟時效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2)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如自願履行義務,權利人仍有權受領,此時,義務人不得以不知時效期間屆滿為理由而要求返還。因為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3)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性的規定。

訴訟時效及其具體內容必須由國家法律作出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如果當事人之間訂有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縮短、延長,以及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協議,則這種協議無效。這是因為時效制度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遵守。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我國單行法規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訴訟時效有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期訴訟時效之分。(一)普通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適用於一般民事權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民法通則》對普通時效期間的這種規定是根據我國現有的交通、通訊條件和人民法院設定的基本狀況作出的,這既為權利人行使權利提供了必要的時間,又有利於督促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

(二)特別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只適用於法律規定的某些具體的民事權利,特別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的適用。1、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1)《環境保**》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時計算。

」2)《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3)《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最長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訴訟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就是指從何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開始,權利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因各種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不同,訴訟時效開始時間也不一樣:

1)一般法律規定有期限的財產關係,從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2)沒有期限的財產關係,從財產關係發生之日開始計算;3)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關係,一般從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之日起計算,如受害人當時不知道損害或致害人時,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或致害人時計算。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了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或提起訴訟,故法律規定暫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待阻礙時效進行的原因消失後,訴訟時效繼續進行。2、訴訟時效中止的目的,就是把時效暫停期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以便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必要時間。

3、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一般由民法典規定,沒有法律規定中止時效的事由出現,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後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這就是對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的原則性規定。

1)關於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關於其他障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解釋,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事由僅存在於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後果,也包括事由發生於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之內的情況。

在發生中止時效時,只有中止時效的事由消滅後,訴訟時效方能繼續進行,直到時效期間屆滿為止。(二)訴訟時效的中斷:1、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從中斷時起,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2、意義:由於發生中斷時效的事由,打破了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持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再一次明確,其訴訟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顯然,中斷訴訟時效有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3、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規定了三項: 1)提起訴訟。

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據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事實,是權利人行使自己權利的最強有力的方式,它打破了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從而產生時效申斷的法律後果;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權利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改變了其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成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一項法定事由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方式向權利人作出願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就是義務人承認權利人權利的存在,使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穩定下來,所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三)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適當的合理延長。《民法通則》規定: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只適用於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因為有關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這一時效,因此,如有特殊情況,請求人民法院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可以獲得補救。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適用訴訟時效我覺得是一直有勝訴權,因為這侵權行為一直持續。2、保留起訴權是有意義的,因為如果對方不以訴訟時效抗辯的話,法院的判決就是支援原告的主張的,而且法官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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