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訟時效的中止?什麼是訴訟時效的中斷?

時間 2023-02-13 12:40:02

1樓:說唱帝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不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適用情形不同。

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比如在訴訟時效還剩十天時,債權人被突發洪水圍困20天。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比如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債權。

2、法律後果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產生「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中斷產生「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後果。

由此可見,訴訟時效中止對債權人行使債權更有利,畢竟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只是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等中斷事由消失時,還要繼續計算。兩者的區別也體現出法律鼓勵權利人及時主張債權的立法精神。

3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4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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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於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並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於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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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鐘詳解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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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暫停,由權利人提出請求後可以行使暫停訴訟時效,待影響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就是重置,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自然產生的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歸於消滅,待該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從0開始計算。

8樓:七情

1、二者區別:

(1)原因不同:中止是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引起的;中斷則是由於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債務而引起的。

(2)時間範圍不同:中止必須是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可以;中斷則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候都可以。

(3)計算方式不同:中止在中止結束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則是在中斷之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二者分別是由什麼引起的?

中止是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引起的;中斷則是由於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債務而引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期間計算,待阻礙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人或法定**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繼承開始後,沒有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

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不可抗力消失後,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後順延。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於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待法定事由消除後,按下「開始鍵」,2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各舉一例

10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一、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2、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止,時間暫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139、140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例如:甲於2023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訴訟時效為一年),欲起訴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失。訴訟時效至2023年5月31日屆滿。

5月29日當地發生水災,全縣道路被水浸,無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復正常,那麼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訴訟時效中斷,從6月3日開始繼續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6月3日起計多5天,即至6月7日。建議理解的時候,運用數軸來表示,會簡單很多了。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如:甲欠乙10萬元,承諾2023年6月1日還。那麼訴訟時效為兩年,至2023年5月31日。

2023年4月1日,乙起訴要求甲還10萬元,法院立案後,乙致電甲說還款,要求甲撤訴。甲撤訴了,但乙沒有還款。那麼這10萬元的借款訴訟時效就重新計算2年啦。

12樓:城市老瓜農

中止是暫停計算時效,中斷是重新計算時效。

中止:權利人被綁架,無法主張權利;

中斷:權利人發催告函。

13樓:一洗天清

宗旨就是訴訟已經結束中斷,是指暫停。

14樓:

中止是中止事件結束後繼續計算,中斷是中斷理由結束後重新起算時效問題。

15樓:東奧名師

1.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解釋: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例如: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乙於2023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利受到侵害,但由於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23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23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人丁。

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丁應當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法定**人死亡),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於7月1日中止,9月1日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應向後順延2個月,至2023年3月1日。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16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17樓:匿名使用者

中止:客觀因素,外界,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中斷:主觀因素,人為,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各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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