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時間 2021-09-11 22:29:09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人類能夠對火進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

火,給人類帶來文明進步、光明和溫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會給人類造成災難。所以說人類使用火的歷史與同火災作鬥爭的歷史是相伴相生的,人們在用火的同時,不斷總結火災發生的規律,儘可能地減少火災及其對人類造成的危害。

對於火災,在我國古代,人們就總結出“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的經驗。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在社會財富日益增多的同時,導致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也在增多,火災的危害性也越來越大。據統計,我國70年代火災年平均損失不到2.5億元,80年代火災年平均損失不到3.

2億元。進入90年代,特別是2023年以來,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上升到年均十幾億元,年均死亡2000多人。實踐證明,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就越來越突出。

“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是對消防立法意義的總體概括,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做好預防火災的各項工作,防止發生火災;二是火災絕對不發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發生火災,就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撲救,減少火災的危害。

二、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公民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公共財產”,是指屬於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公民財產”,即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等等。

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受火災直接危害的兩個方面,甚至會造成無法彌補和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我國憲法確定的今後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國家的根本任務。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正確方針、路線的指引下,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國家日益繁榮昌盛,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與此同時,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速發展,各種新專案、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開發和應用,用火、用電、用氣範圍的日益擴大,導致可能發生火災的因素越來越多。

特別是近幾年來,一些惡性火災時有發生,造**員**慘重、財產損失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安定。所以,消防工作直接關係到經濟建設能否順利進行,是一項關係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安全保障工作,必須大力加強,才能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有三個方面:

一、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人類能夠對火進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

火,給人類帶來文明進步、光明和溫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會給人類造成災難。所以說人類使用火的歷史與同火災作鬥爭的歷史是相伴相生的,人們在用火的同時,不斷總結火災發生的規律,儘可能地減少火災及其對人類造成的危害。

對於火災,在我國古代,人們就總結出“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的經驗。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在社會財富日益增多的同時,導致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也在增多,火災的危害性也越來越大。據統計,我國70年代火災年平均損失不到2.5億元,80年代火災年平均損失不到3.

2億元。進入90年代,特別是2023年以來,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上升到年均十幾億元,年均死亡2000多人。實踐證明,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就越來越突出。

“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是對消防立法意義的總體概括,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做好預防火災的各項工作,防止發生火災;二是火災絕對不發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發生火災,就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撲救,減少火災的危害。

二、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公民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公共財產”,是指屬於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公民財產”,即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等等。

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受火災直接危害的兩個方面,甚至會造成無法彌補和不可估量的損失。如:2023年5月6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區火災,燒燬大片森林,延燒四個儲木廠和木材85萬立方米以及鐵路、郵電、工商等12個系統的大量物資、裝置等,燒死193人,傷171人。

這次火災使我國寶貴的林業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難以估量。再如2023年l1月l5日設在吉林市博物館中的銀都***發生火災,一具7000萬年前的恐龍化石在大火中化為灰燼,32000多件文物、石器、陶器、書畫以及40多年來的音像、**、文字資料檔案,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內外珍貴郵票l1000餘枚,2023年至今的科技文獻及中外文刊物9.7萬冊全部燒燬。在這**災中,文物損失慘重,有些是無法用經濟損失來計算的,給國家、民族造成了巨大損失。

火災不僅給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還會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以及公民的生活秩序。如2023年7月四川襄渝鐵路梨子園隧道火災,致使運輸中斷240小時。所以,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應起的重要作用和所要達到的目的之一。

應當引起注意的是,本立法宗旨在表述上,將“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寫在了第一位,不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調整,而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寶貴,在火災預防上要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災撲救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

三、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這是消防工作的歷史性責任。

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我國憲法確定的今後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國家的根本任務。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正確方針、路線的指引下,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國家日益繁榮昌盛,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與此同時,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速發展,各種新專案、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開發和應用,用火、用電、用氣範圍的日益擴大,導致可能發生火災的因素越來越多。

特別是近幾年來,一些惡性火災時有發生,造**員**慘重、財產損失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安定。所以,消防工作直接關係到經濟建設能否順利進行,是一項關係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安全保障工作,必須大力加強,才能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制定《消防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的消防工作,其宗旨有三個方面:

一是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二是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三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樓:匿名使用者

答:《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指什麼

5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一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臺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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