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處理事情不公,可以怎樣申訴

時間 2021-09-12 14:56:24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到處分的**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第四十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複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複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複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工作怎麼處理

2樓:哎喲

給予處分處理。

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失職瀆職的;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3樓:龍禧律師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違法違紀等行為的,可以處以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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