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法定代表人能以個人名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嗎?

時間 2021-09-14 02:06:43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法》 第107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調解書約束的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法定代表人不在訴訟程式中。就沒有所謂的地位問題。

在公司法裡,如果法定代表人做法是屬於代表公司的。當事人應該是公司法人。

如果不代表公司,那麼是個人。就沒有法定代表人這一說了!

2樓:蒼穹小痕

看被告是不是法人。

被告是法人,那麼就是訴訟代表人身份。

被告是自然人,就是當事人身份。

3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如果代表的是法人那就是訴訟代表人;如果是個人那就是當事人了。

4樓:茶葉

恩,是訴訟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能以個人名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嗎?

5樓:濟南程律師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由此看,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所在企業、事業等單位,如果債權人系單位,那麼就應以單位名義起訴,只是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單位進行起訴應訴。如果所謂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這時,只能對個人名義起訴了,這時與所在單位無關。

6樓:永世回眸

應當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法定代表人是雙重身份,一是公司的代表,另一個是普通的自然人身份.

因此,公司的債權應當以公司自己的名義而非個人名義起訴.

應該是可以的,個人認為主體不適格.

但由於不知道你具體的案件情況,不排除該法律關係系與法人個人發生的情況,這個只有你清楚些.

單位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怎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拓展資料: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8樓:小兔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

一般任職上會如下規定:

無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

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擔任,

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對於非法人單位如分公司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

拓展資料: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

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9樓:又因遇見你

1、從定義上區別

(1)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可見,單位負責人可以法定代表人。

2、從行使職權不同

(1)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形式

新《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行政責任是指單位負責入違反《會計法》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如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刑事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因違反《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的刑事處罰,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1、依法建賬。

設定會討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定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歷年來,造成會計資訊失真除了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作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設定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遵循基本的規則。《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不斷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絡、相輔相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

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為此,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許可權,以實現規範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

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不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會計人員則一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掌握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售貨員宣傳會計法律、制度,並向單位負責人彙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二、法定代表人

1、特徵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2、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3、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樓:花臂華盛頓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總公司(公司或子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出現法定代表人。對於非法人單位,比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才有負責人一說。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判斷的依據就是《公司法》上沒有規定「不允許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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