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的能算是婚後財產嗎,婚後拆遷分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1-10-14 19:06:01

1樓:柔情西瓜啊

拆遷賠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得看具體情況。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男方因拆遷所得的房子是婚姻存續期內拆遷所得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不屬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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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財產

關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問題。現行《婚姻法》將一方婚前的財產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因此,2023年《財產分割意見》中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

具體包括兩類財產:一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婚前個人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婚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19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2023年、2023年婚姻立法所規定的婚後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2023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婚姻法》中,沒有「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顯然,自2023年修正後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婚前財產的種類各異,有的財產不需要夫妻雙方經營、管理、投入勞動,便可取得孳息,如現金、有價**等;而許多婚前財產在婚後需夫妻共同經營、管理等,才能產生孳息。因此,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應被區別對待,如果是夫妻婚後共同經營、管理所生孳息,應確定為共同財產。

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1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顯然,該解釋將婚前財產在婚後用於投資而取得的收益認定為共同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安置人員範圍,你們當時已經結婚,你看看是否有沒有增加1人安置指標,如果有,你就是在補償範圍內,你和你丈夫所享受的補償內容就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就僅為你丈夫享受補償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3樓:任若華

按照相關的規定,婚前房屋拆遷轉化婚後拆遷不算夫妻共有,因是你婚前個人財產衍生出來的,而且是自然增值,故屬於個人財產; 若是經營個人財產所得(如租金),按新的婚姻解釋,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房子本身屬於你個人所有。不過你也要要看當地的拆遷安置方式,如果完全是數磚頭方式,所得利益歸原房屋產權人所有,不是共有財產。如果有考慮到人口因素,比如託底保障之類,那就有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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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拆遷分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4樓:酒中人生

婚後拆遷分的房屋並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內分得的房子就容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麼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於夫或妻各一方。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拆抄遷分的房屋並不一定屬於bai夫妻共同財產。若是du拆遷的房子屬於zhi

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分得的dao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麼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於夫或妻各一方。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

夫妻一方的婚來前房產,在婚後舊房拆自遷時被拆而補償bai的安置房,不屬於夫妻共du同財產。zhi

《婚姻法》第十八dao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拆遷是目前農村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很多時候一套房屋拆遷後會取得多內套安置房

容,於是對於安置房的歸屬就經常會產生爭議。原則是:拆遷房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也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拆遷房屬於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也屬於個人財產,即使由於拆遷一套房屋而補償多套安置房。

8樓:月光下的星期

您好,如果拆遷房是夫妻共同的財產,補償款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夫妻共有,補償款是一方的。關鍵看拆遷物屬性。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在新的一年裡心想事成哦!

9樓:格林童話的夢囈

寫了你老公的名字就是他的財產。但是你們夫婦如果現在一起在裡面居住,就是共同使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如果來拿了證的自話,拆遷的款是在婚後拿到的話,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拆遷款是在你們拿證前取得的話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到時候分的房子的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共同財產了。

11樓:探求知索學問

這套房子

bai到你老公手上du的時間與你們結婚zhi的時間哪個在前,如果是dao結婚在回前那就是共同財產答,除非你們有約定屬於你老公個人所有!~如果是結婚在後那是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只要你們雙方同意,可以去房管局辦理轉移登記,轉為共同財產!

12樓:阮芳成律師

如果是基於抄拆遷房屋給予的補償,那麼權利歸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如果拆遷後有一套落戶到你的名下,那麼屬於你父母對你的贈與,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後獲得的贈與除明確寫明歸屬於一人所有外,屬夫妻共有,因此,如果你想個人所有那麼可以與你父母協商在房屋辦理房產證前寫一份贈與協議並公證說將房子贈與給你一人。

如有幫助請採納

13樓:簡單的星星

結婚前的房來產,結婚後拆遷安置源,安bai置的房產或者補償安du置款,如果房產屬zhi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dao拆遷安置的房產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因為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於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

根據民法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動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4樓:墨汁諾

如果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拆遷安置的房產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一、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就是說由於原有個人房產被拆,拆遷人才給其補償了安置房或補償款,

說明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根據民法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二、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的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

如果超出面積要求的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為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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