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是否該扣留行駛證或駕駛證

時間 2021-10-14 19:56:46

1樓:雷都樂

朋友,如果此案的情況基本屬實的話,這起事故我認為還是一起雙責的交通事故哈。也就是說,這臺車佔用非機動車道,致使你車損人傷的後果。要是此車輛在暫停時打出了警示燈,你撞上了停駛的這臺車,那麼一般來講雙方是同責,或對方是主責的可能性較大,不過當然最終還是由交警的責任認定結果為準。

至於,你講交警在沒有收對方押金的前提下,就將本退還了司機,造成了你向肇事方索賠難的問題。在實踐中,交警是否扣本和押金,他們是視車輛的情況而定。比如肇事車輛的權屬是公,還是私;車輛的保險狀況;事故後果等綜合考慮來決定是扣車,扣本,以利於解決的善後賠償的處理工作。

作為你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向對方討要賠償的前提條件,就是一定要有交警為你們雙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後,這是你找司機和這臺車輛公司理賠的法律依據。另外,你還可以直接找主辦警官,讓他責令對方前往交警隊接受處理。

只要是有了認定書,就是對方無理拒絕賠償醫療和修車費用,你也可以理直氣壯將對方和對方的單位,以及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哈。

2樓:匿名使用者

非檢驗鑑定需要,交警不能扣車和駕照,你可以要求交警下達事故認定書,然後根據認定書要求交警調解或者起訴。當然,如果是你的全責,你也找不上對方。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水泥罐車停車路段允許臨時停靠的話,水泥罐車是沒有責任的。

4樓:沒錢好男人

停在路邊的車你撞上估計55責。 對方不理你,那你只有上法院起訴

交警處理沒問題,但有點偏幫司機。

交通事故後,下列情況交警是否要扣車、扣駕駛證、扣行駛證?

5樓:匿名使用者

1.由於事後報警,事故現場不可復原,交警須將車輛暫扣,進行檢測勘察,待勘察核實完後再返還車輛及證照。

2.由於有人受傷,涉及賠償,交警不會輕易定責。

3.按規定交警暫扣車輛和證照均應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但在執行中,往往做不到位,你有事故在身,還不也說他,你說是不是?

建議1.與保險公司協商,先墊付一部分醫療費用,顯示你的誠意和態度,讓受害者理解你、諒解你,你將情況與交警溝通,爭取拿回證照和車輛。

2.有的地方交警政策水平一般,往往在這個時候拿你一下,***。

3.做好全責的思想準備,主責估計是肯定的。看一下你的保險合同,因為交強險三方醫療費用最高賠償只有10000元(且不含誤工費),老年骨折醫療費用不會太低。

如果不夠賠償,有全保約定的專案和內容還可以賠償。爭取自己少賠或不賠償。事已至此,也只能這樣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1、發生交通事故後,傷者在事後報警是正常的。

2、交通警察在接到報案後,扣留肇事的機動車和駕駛證、行駛證也是按照相關程式規定的。

3、交警違反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是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要向駕駛員出具強制措施的憑證。

可以向交警的上級反映。

7樓:交通事故律師

交通又扣押車輛駕駛證和行車證的權利,一般是發生事故後的十天內,需要做車輛檢驗的時間除外

8樓:性丶情愛

您好 你可以去當地的交警大隊去諮詢情況

交警中隊有權扣留駕駛證及行駛證麼?

9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交警中隊有權扣留你的駕駛證,屬於正常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但行駛證法律法規並無規定。

法律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因此,交警中隊扣留駕駛證屬於合法的行政強制措施。

如何儘快拿回行駛證和駕駛證?

法律法規並無扣留行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駕駛員可依法向執法機關申請要回行駛證。

扣留駕駛證為執法機關合法的行政強制措施,想要索回,需儘快解決肇事爭議。

擴充套件資料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除扣留駕駛證外,還有以下行政強制措施:

1、扣留車輛

2、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3、拖移機動車

4、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品含量

5、收繳物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請駕駛員朋友謹慎駕駛,以免由於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10樓:僅僅是追憶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只包含扣押駕駛證,不包含扣押行駛證。沒有扣押行駛證一說。交警有以下行為不符合規定:

1、除可扣留情形及檢驗鑑定的需要外,交警不能扣留事故車輛,駕駛證也是同理。

2、如果要扣留車輛和駕駛證,應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通知單。

3、行政強制措施拖車費用和停車費用,應當由行政部門承擔。如果是修理拖車費用,應當計入定損損失。

11樓:之何勿思

交警有以下行為不符合規定:

1、除可扣留情形及檢驗鑑定的需要外,交警不能扣留事故車輛,駕駛證也是同理。

2、如果要扣留車輛和駕駛證,應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通知單。

3、行政強制措施拖車費用和停車費用,應當由行政部門承擔。如果是修理拖車費用,應當計入定損損失。

4、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只是記1分,罰款50元一項,按無證駕駛處罰是錯誤的行政行為,並且該行為是由錯誤行政行為導致的,可以行政複議。

12樓:風行天下

當然有權扣留的。主要是由於你的違法行為才可以扣留的噢。祝你健康快樂好運連連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中隊有扣留行駛證及行駛證不權利,他們是執法中隊,有這個權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中隊是有權扣留你的駕駛證和行駛證。

15樓:樂駕無憂駕照

注意看你駕照後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人一律沒權力.

16樓:漢儀打雙頭鷹

傳統,具體依據也很疑惑。

出了交通事故要扣駕駛證嗎?

17樓:聖誕老東東

出了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並製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18樓:匿名使用者

要扣押駕駛證的,有的情況還要扣押行駛證和機動車。發生事故後,在事故責任劃分還不明確的情況下,交警都是先扣押事故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和機動車。然後在調查、勘查、取證、做筆錄等工作結束後,再根據雙方的違法情節,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下達的3個工作日後,如果沒有吊銷駕駛證的情節,就應該返還證件。

車輛沒有被傷者一方保全的,應該返還扣押的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讓在事故責任認定書籤字的時候,會給扣押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嗎?傷者現在還在醫院。

19樓:叫彩瞬溝

簡易事故的出了責任認定書,雙方簽字後就可以拿回駕駛證行駛證了。專1.交警扣留肇事車輛,屬扣押行駛證、駕駛證是為了調查取證,待取證工作完成後,等交警出了責任認定書之後,屆時會通知肇事者提車。

2.處理程式一般是交通部門調解兩次,調解不成就要訴訟,所以原始單據一定要儲存好;事故不涉及人員,一般不會暫扣車輛;也不會扣駕駛本; 事故處理完就發放;所以對駕車沒太大的影響;但是本人一定要調整好心態,方可上路。

3.間隔一段時間後,就要詢問一下有關人員(一般是交通隊即可);交通事故定責後在一年之後就結案(如有異議的也過了訴訟的時效期)。

交通事故可以扣留駕駛證嗎,要扣多久

20樓:匿名使用者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可領取駕駛證。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自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許可證和被扣留物品

2、無主車輛脫逃或者公告滿三個月仍未收到當事人通知的車輛不予受理的,應當依法處理。

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因檢查、鑑定需要扣留車輛及其駕駛證的,交警應當當場出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書》,交給當事人。通知當事人扣留車輛的期限和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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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自行處理,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1。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是清楚的。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的,應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並共同簽署。損害賠償協議包括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碼、****、機動車種類和數量、保險憑證號碼、事故表、碰撞地點、賠償責任等。

21樓:張晉海

交通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

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 3 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有關複核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終止複核)。

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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