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浮夢
新婚姻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離婚法律的一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3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3年12月24日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3年12月4日 無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23年11月9日 18.《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2023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2樓:巴豔
真是的,還折騰啥?小孩都那麼大還離婚!真的想離就起訴離婚吧!
麻煩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同時,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新婚姻法針對離婚是怎麼規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幸福總圍繞在別人身邊,煩惱總糾纏在自己心裡,這是大多數人對幸福和煩惱的理解。差學生以為考了高分就可以沒有煩惱,貧窮的人以為有了錢就可以得到幸福。結果是,有煩惱的依舊難銷煩惱,不幸福的仍然難得幸福。
煩惱,永遠是尋找幸福的人命中的劫數。
另一類人也像在登山,但他們並不刻意要登到**。一路上走走停停,看看流嵐,賞賞虹霓,吹吹清風,心靈在放鬆中,得到某種自足。
儘管不得大愉悅,然而,這些瑣碎而細微的小自在,縈繞於心扉,一樣芬芳身心,恬靜自我。
有的人本來幸福著,卻看起來很煩惱;有的人本來該煩惱,卻看起來很幸福。
活得糊塗的人,容易幸福;活得清醒的人,容易煩惱。這是因為,清醒的人看得太真切,一較真,生活中便煩惱遍地;而糊塗的人,計較得少,雖然活得簡單粗糙,卻因此覓得了人生的大滋味。
所以,人生的煩惱是自找的。不是煩惱離不開你,而是你撇不下它。
這個世界,為什麼煩惱的都有。為權,為錢,為名,為利,人人行色匆匆,背上揹著這個沉重的布囊,裝得越多,牽累得也就越多。
幾乎所有的人都在追逐著人生的幸福。然而,就像卞之琳《斷章》詩所寫的那樣,我們常常看到的風景是:一個人總在仰望和羨慕著別人的幸福,一回頭,卻發現,自己正被別人仰望和羨慕著。
其實,誰都是幸福的。只是,你的幸福,常常感受在別人心裡。··
5樓:周律師說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6樓:匿名使用者
真是的,還折騰啥?小孩都那麼大還離婚!真的想離就起訴離婚吧!
7樓:匿名使用者
都分居一年了可以上法院了 包離了
最新婚姻法離婚有哪些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來您好:
離婚有自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怎麼分
現行 婚姻法 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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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浙江人 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否合理,全看你自己的感受了。一 依現行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補償 二 依現行法律規定,女方生育功能障礙也不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三 現行 婚姻法 規定,在什麼情況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婚姻法離婚,新婚姻法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張偉傑律師 離婚只是婚姻法中的一章內容,還包括結婚 離婚有2種方式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