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並未對彩禮數額作出具體規定,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在解除婚約時主張索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行為,如果締結婚姻關係,結婚的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就歸受贈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具體: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3樓:金色夢
怎麼可能有規定?一看你就是個男的。那新聞都是假的。
財力這方面是民間的風俗而已。你是不是看了新聞說超過1萬塊就等於買媳婦兒這個新聞。網上都說了是假的,你就別在這裡開國際玩笑。
4樓:赫爾伽
婚姻法要是把彩禮作為法律規定,真的就天下大亂了。那樣等於變相承認了彩禮是結婚的必要條件。那些本沒有彩禮風俗的地區和民族怎麼辦。
不要以為彩禮納入法律是保護了男人。恰好相反,納入法律反而會侵害了男方的權益。
5樓:
男方送出去的禮物未結婚約有折現金一說嗎
2015新婚姻法關於彩禮錢的退還規定
6樓:儆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未進行婚姻登記或雖已結婚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法院應予以支援!
9樓:
我弟弟在學校和一女同學處物件,不小心懷孕了生一個小孩以後女孩他爸叫我弟弟拿了18萬說跟我弟過日子,誰知道上午拿了錢,下午女走了,請問女孩應不應退18萬的彩禮錢
10樓:飛鳥入昭陽
2023年並沒有出臺新婚姻法。但是以前的婚姻法很明確婚姻的法律實質,即保護雙方的共同利益,基本上是誰的財產歸誰,彩禮只是一種傳統的民俗。如果結婚短期內離婚,基本上女方要返還彩禮。
新婚姻沒有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只有滿足這三種情況之一才可以要求返還
1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對於彩禮的退還沒有新的規定,還是按照原來的規定來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適用原來的解釋哈
2016新婚姻法彩禮返還規定
13樓:周律師說
對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援:
版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權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14樓:民商法苑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沒有辦理結婚手續的,彩禮退還。已經結婚,彩禮原則不退。
15樓:76號首長
領了結婚證,半路夫妻,結婚三年,現女方要離婚,無生孩子,請問男方可以要回彩禮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新婚姻法對彩禮規定有限制嗎?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8樓:赫爾伽
你們別以為法律對彩禮有規定就能減輕男方負擔,恰好相反,如果有規定才麻煩了。這樣等於承認彩禮是婚姻的必要條件了。有很多地府民族大學不說彩禮的。
成了必要條件,男的不給就根本不可能結婚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就沒有規定的,只是尊重地方風俗而已的,實際生活各地多是不同的,你要是有就可以多點啊!
20樓:逍遙
婚姻法對彩禮的多少是沒有作限制規定的,根據當地的風俗和雙方的意願進行即可,但是國家是提倡結婚從儉的。在婚姻法對彩禮歸還的相關規定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規定,婚姻法還沒有細緻到這個程度!
2014新婚姻法怎麼規定彩禮錢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姻法中關於彩禮的規定,新婚姻法對彩禮規定有限制嗎?
儆櫟 你好 首先,男方現在不能提起離婚。其次,如果領取了結婚證,是不用返還財產。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 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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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新婚姻法規定彩禮的數額並沒有具體標準,由男女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僅對返還彩禮作了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共同生活不滿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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