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偉傑律師
沒有房產證的單位集資房,在離婚訴訟中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有取得房產證後重新起訴要求分割;
你繼母有家暴行為、對婚姻不忠誠行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都是不分或少分的情況,不過你父親要收集相關證據;
參閱: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專屬小妍妍
我覺得你應該直接去諮詢律師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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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兩家的事,關她啥事。人家當事人都覺得沒啥,要她瞎操心。對殘疾人有歧視,能理解,可沒礙著她們啊,人家一家人都沒說啥,她無非就是怕他吃虧,怕他以後日子過得艱難,但說回來,什麼都是相對的,也看兩個人怎麼做怎麼想。他們倆覺得沒啥,挺好,那就行了。外人隨他去吧。 侯念雲 她這是妒忌你女兒,可能是她自己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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