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土流集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違法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佔用林業荒地多少畝為違法
毀壞林地多少畝構成犯罪
3樓:土流集團
根據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特種用途林地數量達五畝以上、其他林地數量達十畝以上,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即構成非法佔有農用地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的行為包括: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等。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毀壞林地,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特種用途林地數量達五畝以上、其他林地數量達十畝以上的構成犯罪,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數量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 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樓:z跑峰啊嗎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6樓:小不點不一樣
毀壞林地一畝就構成犯罪了吧
7樓:愚秋梵昶
毀壞林地5畝吧,就構成犯罪了
8樓:
毀壞林地50畝以上應受到如何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6月2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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