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訂婚後同居後因各種原因分手女方把男方告上法庭男方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

時間 2021-10-15 00:27:49

1樓:寵你一輩子親親

起訴依據沒有寫明,無法斷定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屬於同居關係,如果沒有子女和財產糾紛,女方的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樓:逍遙

這個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雙方只是訂婚,沒有領取結婚證,也就是同居關係!不過如果涉及到準備結婚的彩禮問題,那是受法律約束的!如果沒有其他什麼情況,男方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4樓:網球寶貝

沒有領取結婚證屬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應當分割。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雖然你們訂婚了,但是隻要沒進行登記,就不是法律上承認的夫妻關係,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分手你一般不會承擔什麼責任,但是如果你們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和子女,那麼應依法處理。

6樓:廣豐秀才

你們屬於同居關係,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如果沒有子女和財產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女方的起訴,法院不會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你是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7樓:八三老人

婚姻自由沒有法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您是指哪方面的法律責任,只要是沒有結婚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分手不會產生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9樓:巷口裡的小混混

屬於非法同居關係,有沒有孩子是重點,沒孩子的話 就是非法同居,不是事實婚姻了。

10樓:丁丁

我認為法律責任雙方應該都沒有什麼法律責任,除非你們之間有某些經濟糾紛,或許牽涉到法律問題。

11樓:遇見如初見

同居關係。如沒有經濟糾紛,或是女方懷孕,則沒有責任。

12樓:火星上抽菸

只是訂婚,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男女雙方同居後分手女方不同意,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青春費,女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沒有精神損失費、青春費一說

14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情況下,若是自願情況 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若造成身體的其他傷害,可以申請人身損害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青春損失費,除非男方自願給,否則在法律上女方一分錢拿不到。

至於精神損失費,除非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對自己造成了實質的精神傷害(這個需要第三方的鑑定,空口無憑),否則在法律上也拿不到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女方提的賠償都沒有法律依據,哪來的責任。

17樓:阿然得龍

男女雙方自願同居,不受婚姻法調整。女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但自願的除外。

訂婚後,男方出軌,女方以什麼法律責任起訴退婚

19樓:律達網法律服務

律達網:

如果僅僅要解除訂婚,不必起訴;但是男方要求退回禮金的,而女方又不肯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樓:可靠的福慧雙修

哈哈!親、訂婚是傳統形式、不具法律約束力、男的出軌、過錯在先、要是你們如領結婚證的話、根據法律規定、你叫他賠償、因你們系非法婚姻、直接散了就完!

21樓:徵男友一枚

訂婚不受法律保護 沒有退婚一說

雙方訂婚後,因感情不和,雙方產生各種矛盾,女方提出分手,並返還訂婚時男方給的聘金。可是男方要求賠償

22樓:

聘金只是約來定俗成,並自沒有法律責任。

要求賠償幾倍,1、可能是因為不想離開。2、也許會受到家庭親人的面子問題。

實際上已經走到訂婚這一步,如果只是因為小事,就要仔細考慮清楚,不要因一時的衝動而錯過因緣,也許錯過了就再也找不到合適的。。

不會有法律問題,從法律上來說提出幾倍聘金也不合理合法,(除非男方對女方已經投入了非常多的錢而沒有返還)。

建議:認真考慮清楚是否要分手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站在法律角度幾倍聘金本就無稽之談。如果對方一定要堅持,讓對方去起訴法律解決,同時沒解決前聘金不退。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依不饒的男人是很不受歡迎的。管他呢

又不是簽了合同,給回聘禮仁至義盡了好不好

再bb什麼都不給回他。

真是好在你沒有和他結婚啊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訂婚後退婚訂婚錢要退嗎,同居四年女方打過胎男方要負法律責任嗎

30樓:布冬舊聞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退婚需要退還訂婚錢;也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訂婚必須付訂婚錢。這是民間習俗,只能男女雙方協商解決。

同居四年,女方打過胎,男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同居本就是違法的,但男女雙方硬是同居在一起,你情我願,其中的過程**現**的情況,那也是男女雙方自願。因此,逢到雙方分手,女方無理由要求男方去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倒是男女雙方分手時,過錯的一方應該承擔道義上和經濟上的責任就行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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