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結案通知書是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公文,一直有法律效力,除非你不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並且改判,否則你必須執行,如不執行,你會受到消費限制,進入徵信黑名單等處罰。
2樓:東沐霖
你是擔保人,法院強制執行,你已經給貸款銀行款,現在要起訴貸款人追償,像這種案件一般解壓時間大概在60天左右。
3樓:冰凌花的芬芳
問題得看對方,他反訴你,他反訴你的話,時間就可長了
4樓:冉趣人生
法律時效一般都是一年。不過如果有欠款的情況,一般是不存在這個時效約束的。
5樓:
這個你要到律師事務所去諮詢律師,律師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6樓:828如履薄冰
永遠有效,只要是經過判決的法律文書,永遠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一直到這個錢還清,不然人家還會,是一樣的。
8樓:極目寒雲
擔保永遠是一個高風險的事情。
9樓:亨特李李
希望你能對自己的事情認真點去處理,自己花個錢找個專業的律師去替你辦這件事情,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辦理。
10樓:雨xiu悠悠
這個法律效應應該是很長時間。撿的。最少應該是兩年,你應該具體到法院問一問。現在想想,千萬不能給別人擔保。
11樓:
其實也沒用,我勸你還是不要去起訴浪費時間。
應該是一年之內。
法院已結案的案件,應該給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發出結案通知書嗎?
12樓:墨汁諾
不一定!
一、法律規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二、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1)對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債權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數額。
(2)對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行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復了原狀。
以上兩種情況是最圓滿的結案方式。
(3)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剩餘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放棄,也應視為全部履行完畢。
三、關於裁定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現特殊情況(法定事由),雖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情形。
終結執行程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四、關於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不予執行,是指對法院判決裁定以外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現的情況。
主要是指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對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關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後,結束執行程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3樓:金牛小弟
法院執行人資訊查詢的 案件狀態 執行中 和 已結案。已結案是否代表錢已經還完?還是隻是代表判完?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不一定!
一、法律規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二、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1)對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債權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數額。
(2)對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行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復了原狀。
以上兩種情況是最圓滿的結案方式。
(3)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剩餘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放棄,也應視為全部履行完畢。
三、關於裁定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現特殊情況(法定事由),雖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情形。終結執行程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四、關於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不予執行,是指對法院判決裁定以外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現的情況。主要是指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對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關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後,結束執行程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4樓:我**上飛
法院已結案的案件,應該給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發出結案通知書的。
15樓:鏗鏘無聲
是公證處的裁定。執行局當面簽約的
16樓:漫步睹
您題的問題很籠統,結案分幾種形式。有的是判決結案,有的是調解結案,有的是原告撤訴結案等。不知你說的案子是那種形式結的案。
如果是判決節的案,原被告雙方都有判決書,權力人可以判決書申請執行。如果是調解結案的雙方都有調解書,可依據調解書申請執行。如原告撤訴結案,法院送達雙方撤訴裁定書。
請問法院發了結案通知書,是不是表示已經結案?還能不能撤銷結案? 10
17樓:墨汁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的民事案件一般都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或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的,可以報請批准,當然批准後一般會告知於當事人。
18樓:鋼鏰愛依然
你好交通事故調解書已執行完畢,如果對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賠償有相關憑證的話,那對方是有權起訴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是一種行政調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選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說認為是一種民事合同。
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並生效後當然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協議出具的調解書只是調解協議的書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由此可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書雖然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它作為合同對各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員受傷的,從**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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