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力達檀依珊
【案情】
張某與李某系多年的好朋友關係,2023年初,李某欲開辦化工廠,因欠缺資金,就找到張某,要求其出面擔保,向信用社貸款10萬元,張某礙於情面,未予妻子朱某商量便予答應,並在連帶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字認可。事後,張某也未將該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某儘快還款,2023年底,因技術及其它原因,李某化工廠倒閉,李某低價處理後攜款外出,現不知所蹤。因到期後該款分文未還,信用社起訴,要求張某夫妻倆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分歧】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應對丈夫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該債務擔保明顯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範疇,相關債務也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且朱某也不知情,因此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範疇。故信用社無權要求朱某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朱某未能舉證證明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故朱某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擔保之債是合同之債,本案中,信用社為債權人,張某為債務人。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自然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或妻共同債務並不僅限於此種情形。夫妻在通常情況下是經濟利益共同體,如無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所得視為雙方共同所所得,一方所失當然也是雙方共同所失,這是日常生活經驗告訴人們的夫妻關係法則。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出一般性規定,除列舉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當然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13)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推定性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列明兩種例外情形: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二,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實質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當共同償還;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個人債務,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推定一方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唯一的條件就是時間條件,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別無其他任何條件。第一種意見中,實際上是附加了一個「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以及「知情」條件,是故第一種觀點錯誤。本案中,債務系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朱某未能舉證證明屬於兩種例外情形,故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
2樓:加菲23日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就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存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妻子應對丈夫私自擔保所造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因該債務擔保明顯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範疇,相關債務也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範疇。加之,現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妻子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故無權要求妻子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分析】首先,從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即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提供擔保而產生的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其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丈夫個人自行承擔,妻子不承擔償還責任。
其次,從舉證責任來看。債務在法理認定為負資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丈夫或妻子與第三人的合約行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許可權而產生債務或可能產生債務的,其合約行為亦必須徵得夫妻另一方的認可,就保證擔保事項已徵得妻子認可,債權人有責任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現債權人對此不能提交證據,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最後,從債權人審慎義務來看。債權人接受保證人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盡到審慎義務,即應當對成年保證人的婚姻狀況、該保證是否徵得妻子同意及夫妻間是否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等情況予以核實,債權人因自身的疏忽應承擔相應的風險。
丈夫為他人擔保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3樓:此id已成大爺
沒有連帶責任,具體如下:
1、根據法律原理相關規定,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等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3、因此,在標題所述的情況下,其丈夫本人向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其丈夫本人承擔擔保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妻子無義務對債務人承擔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4樓:爵爺
我丈夫的朋友金某於年初向陳某借款30萬元,陳某要求必須有擔保人或擔保物,當時在場的我丈夫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後來金某投資不利無法還款,陳某多次催要無果,於是一紙訴狀將金某訴至法院,同時要求我和丈夫對30萬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我對丈夫提供擔保的事並不知情,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讀者 婭楠 婭楠讀者: 本案中的擔保之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需考慮你們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家庭共同生產投資經營帶來了利益。 作為朋友之間的好意擔保一般是無償提供,如要證明擔保人在擔保過程中受益且用於家庭生活支出,需要債權人提供證據,如無法證明,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你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並不知情來看,你二人無共同舉債合意。陳某作為債權人須有證據證明你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才能要求你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明
5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根據法律原理相關規定,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等法律規定: 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3、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其丈夫個人為其擔保,只是其丈夫個人承擔保證替債務人償還債務責任,他妻子沒有義務為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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