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到期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

時間 2021-10-20 02:15:31

1樓:金劍走偏鋒

對到期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對到期不繳稅款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欠繳稅款部分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目的不同:

1、 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稅義務。

2、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

(二)、性質不同:

1、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海關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的一種經濟措施。

2、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

(三)、憑據不同:

1、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海關對逾期未繳納稅款收取的帶有制裁性的款項,以納稅人應繳未繳的稅款部分為計算依據,按規定的比例計算徵收,滯納金的金額多少與未繳的稅款金額以及欠繳的日期長短有關。

2、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處罰依據主要是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僅僅是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處罰原則及特點不同:

1、稅收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2、行政處罰的原則有:法定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簡稱三公原則)、適應違法行為原則、申訴和賠償原則、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綜上所述,稅收滯納金主要是稅務機關或海關從經濟方面對逾期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 ,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納稅人及時繳納稅款,以定量處罰為主。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給予一定的處罰,不以被處罰人給他人或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害為主,以定性處罰為主。所以說對到期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照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

2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這是為了督處拖延納稅的人樹立起主動納稅的意識,而且,納稅部門是沒有權利進行行政罰款的

對到期不繳納稅費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數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屬於行政機關的那種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行bai

政機關的執行罰.在行政du法學理論上zhi,一般認為滯納金dao屬於內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執容行罰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執行權的機關可通過使不履行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

例如,對到期不納稅款者,每天處以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執行罰,以促其繳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 )的滯納金。

4樓:肆無的努力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當年的逾期申

6樓:莫忘初衷

意思是說如果你沒有及時納稅要罰錢,每天罰你之前要交的萬分之五

納稅的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多少的

7樓: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copy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23年第49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收取稅收滯納金算是行政處罰麼?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9樓:風飄絮呀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覆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

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

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於2023年1月1日,將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2023年4月15日,央行釋出《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滯納金,由髮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釋出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髮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髮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特點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擴充套件資料:

計算公式

2023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

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滯納金是執行罰的一種。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對法定的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法定義務,通過罰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義務,執行罰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義務。

行政處罰和執行罰的最主要區別是,前者是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而且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反覆使用。後者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促使處罰人履行處罰內容而採用的,可以連續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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