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改孩子名字,但孩子生父不同意。要怎麼辦

時間 2021-10-27 10:16:5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滿十八週歲後,有權自主隨父或母姓。

有以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2樓:淮安浙江人

一、《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說明: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二、成年後,由孩子自己來決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樓:婚婚魚水

這個沒有辦法的

必須父親同意才可以的

好好溝通吧

不行就不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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