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公司辭退你之後,你應得的補償:
1、經濟補償金=前12個月平均工資x2。你在這家公司工作1年8個多月,8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按2個月計。
2、公司如果讓你立馬走人,需要額外支付你1個月的工資,即樓上說的「代通知費」,如果給你30天的寬限期,那就不支付這錢了。
3、非自願中斷就業,你可以在60日內到當地人社局辦理失業,領取人社局發放的失業救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轉正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辭退員工,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情況,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超過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在該單位工作了1年8個月,單位辭退你應當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這裡的月工資標準為單位辭退你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情況,公司應該支付你2個月的經濟補償:
1、一般是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不滿一年超過6個月的,按照你1個月的補償;
2、補償的標準,按照你工作期間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補償;
3、工資卡本身足夠證明你的勞動關係的存在和工資發放標準。
祝你好運!
4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有六個月,就說明你的合同期限,至少三年以上了,現在要你離開,就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解除理由不合法的話,應給你二倍的補償金的,也就是四個月工資的,另外如果企業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話,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的。
5樓:輝明伍
如是辭退的理由充分、合法。則:一年一個月,不足半年算半月,超過半年算一月。應是二個月的工資。
關於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
6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
可以得到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公司辭退你,它就會給你一定的補償,至於補償數額可查詢《新版勞動合同法》。公司若不給,你可以選擇到勞動仲裁去申請仲裁,一般情況下,經過勞動仲裁後,公司就會迫於壓力給你了。祝你成功!!!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你被公司辭退,你可以獲得正常工資以外的1.5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公司不給你足額的補償,請放心,請拿好你的工資卡記錄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你會得到你應得的。
祝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只發給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同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雙倍工資,如果沒有建立保險,應該補交保險。
11樓:張海漸入佳境
看你定幾年合同,幹了5個月被辭退他們是要給補償的。先協商不行就上法庭。你肯定贏的。
工作年限3年零3個月,公司辭退我,我需要得到多少補償金
12樓:墨汁諾
用人單位應在合同期滿之後依然用工的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承擔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明顯違法違規,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一方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解除屬於違法解除,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賠償金。所以可以要求支付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解除合同不用再補簽了。
如果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你7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如果產生爭議,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布樂正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為經濟補你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及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職場spring老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韓飛律師
如果你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你7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如果產生爭議,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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