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戶可以有股權合作,個體經營戶如何納稅?為何有些個體經營戶沒有納稅?

時間 2022-01-13 12:55:03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是否可以出質?合夥有強烈的人合性質,合夥人之間人身依賴關係是合夥存在的基礎,合夥人間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史尚寬先生認為合夥的出資與合夥人地位緊密結合,與其合夥人地位不可分離,不適於作為質權標的。

但律師認為,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人可以在內部轉讓出資,在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條件下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合夥人的出資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當然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且該法第24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需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可知,我國認可了在合夥人一致同意條件下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

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我們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股份」。在我國臺灣法上,股份一詞不僅包括公司股份還包括合夥股份。鄭玉波:

《民法物權》,三民書局2023年2月修訂13版,第325頁。就合夥企業與公司本質而言,都是一種營利經濟組織,都具有鮮明的團體性。合夥企業作為經營團體,可以開立銀行帳戶,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當事人;並且對其財產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權。

因而使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權益有社員權的性質,除了財產權還包括對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等非財產權。所以合夥人對合夥的財產份額形成的權利不是單純的自然人所有權,而是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權,亦可稱為「股權」。故而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是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

除了「需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設質限制外,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質押給本合夥企業。這是因為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這一限制同樣也適用於合夥企業。

2樓:貝兒寶石藍

個體經營戶也可根據經營所需成本建立入股合作,多數是民間的私人借貸形式

3樓:xsf兜兜轉轉

個體工商戶不能扯「企業法」兩碼事兒!

個體經營戶如何納稅?為何有些個體經營戶沒有納稅?

4樓:

個體經營戶納稅的方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 增值稅由國稅徵收。

增值稅按不含稅銷售額依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 。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應稅專案應當徵收營業稅,但徵收增值稅的,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營業額×適用稅率,比方餐飲業稅率5%。以下稅費由地稅徵稅: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額或營業稅稅額依城建稅稅率計算繳納;(城建稅稅率:在城市7%;縣城、建制鎮的5%;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的1%)。

(2)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額或營業稅稅額依3%費率計算繳納。

(3)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額或營業稅稅額依3%費率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對於個體戶普遍採取附徵的辦法,附徵率一般在1%-3%之間,普遍在2%左右。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稅銷售額或營業額×附徵率。

有些個體經營戶沒有納稅是因為:

稅法規定了起徵點,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未達起徵點,不徵稅,超過2萬元的,要全額徵稅。對於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含),未達起徵點,不徵稅,超過2萬元的,要全額徵稅。

個體經營戶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包括:

(1)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2)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沒有領取執照或證書,或按照有關規定免於登記,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年內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 個體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閒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活動。

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合夥經營?

5樓:destru糝

個體工商戶可以與其他人,合夥經營。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既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內部的幾個人或家庭成員共同經營,也可以個人合夥經營。這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的3種基本方式。

個人經營、家庭經營和個人合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因其不同的經營方式,債務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關於實行合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樓:鵬澓淤馘齴

被告是一家超市的經營者,因超市需要資金注入找到原告,願將超市的一半股份轉讓與原告,並保證原告半年內即可收回本錢。原被告經協商簽訂了《合夥協議》,約定被告將超市的5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轉讓價為xx萬。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後,雙方前往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才得到工商部門答覆,該超市繫個體組織只能個人或家庭經營,不能變更為原告與被告各50%股份。

雙方共同經營一段時間後由於超市虧損產生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轉讓款xx萬。

原告認為,被告轉讓50%的股份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的相關規定,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無效約定,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該法明確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的範圍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約定各佔50%的經營方式違反該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基於該法第二條,原被告變更經營者無法律依據,無法實現《合夥協議》目的。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投入的全部資金。

筆者顏宇丹律師接手本案作為被告**人,經研究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夥協議》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

根據《合夥協議》之約定,雙方各持有涉案飯店50%的股份,共同經營,均享盈利,均擔風險。

原告主張被告轉讓50%的股份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而應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應獲得支援。儘管原被告雙方約定合作經營涉案超市後仍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從事經營,但只要有合夥協議或者有證明表明共同經營,那麼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就應當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來處理。原被告雙方的做法雖違背了行政法規規定,但涉案爭議卻是民事爭議。

違反了行政法規規定,並不一定導致民事約定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據認為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夥經營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雙方間的合夥也等同於隱名合夥。隱名合夥,是隱名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但並不直接參與經營,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按投資額,分享收益、分擔損失。本案所涉合夥,雖然營業執照上只有一個經營人(負責人),但事實上原告也是作為合夥人按照協議約定出資、參與經營管理,依法依約應承擔經營的風險,分擔虧損,而不能僅分享盈利。

關於合同無效的其他要件,基於明顯的原因,雙方所籤《合夥協議》並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法院採納了本律師的**意見。法院認為,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夥協議》,約定被告將自己超市的一半轉讓予原告,並約定共同經營,盈虧各自承擔50%,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個人合夥關係。

該《合夥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儘管原被告雙方約定合作經營涉案超市後仍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從事經營,但實為合夥經營的方式,只要有合夥協議以及原告實際參與共同經營,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就應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來處理。據此,原告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還轉讓款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個體工商戶能提供股權質押嗎

7樓:張沐水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那麼不存在個體戶可以股權出資的情況。

如果你指的「股權質押」類似於「動產抵押」

那麼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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