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自靈隱寺興沖沖的梭子魚
我國婚姻法上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很顯然 你堅持不離婚的話 你們是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
那麼女方執意離婚 就會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法院會先進行調解 調查證實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不適宜繼續維持的才會判決離婚
而離婚的條件包括一方有過錯(如 重婚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賭.博吸.毒等),還有就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所以 你如果不想離婚的話 就要在法院進行調解的時候 將你的想法告訴法官 我想照你說的原因來說是很難證明你們夫妻感情不和的 被法院判決離婚的概率很小……
作為男人就要大度一些 多遷就一下妻子 多從自己身上找一下原因 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女方會執意離婚的……婚姻是兩個人的事 不僅僅是一個人的錯 在說對方不足的時候最好先看清自己的缺點。
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規定,但是如果他是軍人,必須他要同意,否則是沒有辦法離婚的,除非他又什麼重大過錯才可以。因為法律保護軍婚。所以你要離婚,還是必須和他好好商量。
他那麼說是不是想不理呀,如過他堅持不離且又沒有什麼過錯,跟軍人離婚還是不太容易的。
你也好好想想吧,畢竟婚姻不是兒戲。祝你幸福。
和軍人離婚 好離嗎
3樓:解答困惑助理
你好,在我國戀愛自由,婚姻自由,和軍人談戀愛結婚也受到合法保護的。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可以正常辦理離婚手續,和其他男女離婚沒有區別。只是對軍人要求多一點,主要是保密原則和一些制度規定。
兩人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一方不同意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先做調解工作,調解無效的才會立案審批。法院會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情況屬實,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4樓:汽車故障診斷諮詢師
軍人也是人,軍嫂也同樣需要溫暖需要關懷,但因為軍人身份特殊,犧牲很多關心家庭的時間或者很多人軍婚後發現兩人生活上各種的不和,認定感情已走到盡頭不能再繼續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很多軍嫂都會提出這樣的問題,軍人離婚相比正常的離婚程式其實差不太多,就多了一條:「要向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的條件
另外《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成為一名光榮的軍嫂更加的不容易!願你們都能為彼此守護,要互相扶持,相互包容,一起做婚姻裡的大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沒那麼邪乎,關於保護軍婚的法律條文已經修改過了,並不是說要離婚一定要軍人同意,都什麼年代了,我見過好多對軍官離婚的了,都是說離就離了,部隊哪能管住啊。
6樓:居長河
很不好離,這種軍婚受法律特別保護。基本上要由軍人提出才離得了。下面是高院的解釋
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7樓:閒居狂人
不好離 這得通過組織 其手續特別的麻煩
和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200
8樓:謹慎
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離婚管轄法院: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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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後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於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離婚。
9樓:低調額低調額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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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財產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10樓:嫕歆
回答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現役軍人配偶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幹部。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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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土流集團
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手續是什麼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由於軍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並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主要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有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這些特殊規定不僅僅體現在權利義務關係上,程式上也有些特殊之處,比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必須經過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
2023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在出具證明之前還要經過軍內調解,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是軍人離婚中特有的程式。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裡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您愉快。
12樓:qq昔日夕陽
軍隊穩定關係國計民生,鑑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我國法律不僅對於軍婚做了特別保護,對軍人離婚也採取了特殊的保護規定。《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婚中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時,須徵得軍人同意,而對軍人提出離婚卻沒有相應規定。也就是說,軍婚中,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仍按普通人離婚的程式辦理,無須經另一方同意。
軍人離婚的條件
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去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
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
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式。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裡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式。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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