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我們國家現行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間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提出離婚一方需要賠償對方,那麼便違背了離婚自由的本質。
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是會支援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援,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內心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主張賠償的一方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這些情況發生。
2樓:說的好聽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本案中,妻子是可以向丈夫主張上述法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綜上,本案由於過錯方為丈夫,且是丈夫提起的離婚,如果現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則妻子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如果現在已經離婚了,則妻子應該在離婚後的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即到法院起訴),才能得到支援。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則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援。注意一年的時間期限。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蔡志金律師
回答您好,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請稍等
離婚賠償女方標準一般包含有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和數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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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知道現在是否夫妻已經離婚或已離婚多長時間?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本案中,妻子是可以向丈夫主張上述法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綜上,本案由於過錯方為丈夫,且是丈夫提起的離婚,如果現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則妻子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如果現在已經離婚了,則妻子應該在離婚後的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即到法院起訴),才能得到支援。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則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援。注意一年的時間期限。
希望對你有幫助!
5樓:法律快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婚姻法無規定,如男方同意,法律不予以干涉。如起訴,法院可能會判決男方予以適當補償。
離婚女方要求賠償
7樓:金果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樓:華律網
我們國家現行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間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提出離婚一方需要賠償對方,那麼便違背了離婚自由的本質。
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是會支援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援,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內心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主張賠償的一方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這些情況發生。
9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目前,離婚損害賠償 的範圍限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沒看懂~~~你們是合法在民政局登記了的吧~~~~我的意思是你們是合法夫妻~~~
司法實踐中一般這樣的問題只會出現在同居時發生這樣的糾紛要求支付生產的費用,但你們已經合法結婚的話,要看當時女方家人出錢時是怎麼樣的方式,是以借款的方式嗎?有借據嗎?如果有那麼你這屬於借款了,那和離婚就沒關係了,那你肯定要還~~~如果只是一般出於家人資助,也沒有任何證據~~~那麼一般就不會支援,但你們離婚可以要求其他的賠償,那要看具體情況了,比如你們離婚的原因,或者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果你沒有撫養權那你可能就要承擔撫養費等等~~~~~但你的情況你說的太簡單了我不能給你準確的答案,希望能幫到你~~~~~還有問題的話可以補充問題
11樓:法律快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給,離婚...你只須每個月給她撫養費。再說了,乃也是你的孩子,你要是給了費用,乃她就不成了你用來繁衍的後代的工具了嘛,要是乃樣找任何人都可以,何必要結婚呢!
13樓:
這個費用沒有賠償的道理。女方住院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花費,用夫妻共有財產支付即可,如果女方家人負擔了一部分,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女方有點無理取鬧了,不過家裡的事情不太好說,離婚還是擺平為主的,實在不行就只有訴訟要法院判決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有賠償情況,可是這裡的女方要求賠償她生孩子住院的手術費和其他的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說不夠住院費又女方家人負擔了一部分這個屬於贈與的問題,與離婚無關,也不需要男方進行補償。
當然瞭如果男願意給,法律不禁止。
問題補充:女方後又威逼利誘的讓簽了借條
借條要具體是債權債務方是誰,如果是借的女方家的錢應該由夫妻共同財產歸還。
如果是男借女,因為是婚姻內借貸關係,實際意義不大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生育行為在夫妻間牽扯不到賠償問題的…
如果離婚女方要補償費大概能要多少
16樓:華律網
離婚補償的標準要考慮多方面因素,比如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只能提供儘可能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對家庭的付出,以此來請求更多的補償。
17樓:愛生活的冀學長
一、補償費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是對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先由雙方協商確定;不成時,應由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應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三、協議離婚補償制度與離婚制度
第40條確立了離婚補償制度和第46條確立了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二種制度有下列不同點:
1、制定的依據不同。「補償」制度的確立,依據的是男女平等原則。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依據則是婚姻本身的契約性質;
2、請求提起的條件不同。「補償」請求的提起,是因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和婚姻付出了較多義務,而對方因此在既得財產和可得財產的累積上與付出方形成了剪刀差,這種付出與離婚的原因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而「賠償」請求的提起,是因為對方的重大過錯給己方造成了明顯損害;
3、兩種制度救濟的物件不同。「補償」的救濟物件是為家庭和婚姻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多為經濟地位較低者。「賠償」制度的救濟物件是無過錯方,亦即受損害方,這一方不一定是經濟地位較低者;
4、「補償」與「賠償」的內容不同。「補償」是基於的公平性,其內容是物質利益即財產利益。而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則不同,賠償的內容既有物質利益的損失,也有精神利益的損失;
5、二者適用夫妻財產製的範圍不同。補償制度只適用於實行夫妻約定財產製雙方離婚時的情形,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則不受此限制,它既可以適用於約定財產製的夫妻,也可以適用於制的夫妻;
6、立法的側重點不同。離婚補償制度側重點在於維護已婚婦女的合法權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側重點在於懲罰過錯方、維護現有家庭的穩定;
7、目的不同。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是「超支彌補」,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有:填補損害、慰撫受害方和制裁過錯方。
總結,離婚經濟補償應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以上是找法網小編關於協議離婚補償費怎麼計算的整理材料,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如果有進一步需要法律幫助的,可以諮詢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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