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2樓:
首先,你要犯罪了;其次,自首前不要被pol-ice叔叔抓住。
3樓:佔秋厹
主動的,在沒有被**控制的情況下。
4樓:匿名使用者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條件:犯罪人自動投案;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別自首條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5樓:無訟
自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報投案。
②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③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刑法》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成立自首要具備哪些條件,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6樓:華律網
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7樓:愛穿拖鞋
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定和有關司法結實,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群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時間。關於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之後,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已準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顯然,投案時限的放寬,有利於犯罪人棄暗投明,作出積極的選擇。
其二,投案意志。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後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於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於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
有的出於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於法律威力,迫於走投無路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其三,投案物件。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物件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
投案物件的寬泛性為犯罪人自首的實現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其四,投案內容。投案內容表現為犯罪人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
倘若犯罪人自動投案並供述罪行後又隱匿、脫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託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屬於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不能構成自首。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自動投案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8樓:無訟
刑法上的自首分兩種情形,符合兩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都可成立自首,我國對自首的行為有法條明文規定的酌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旨在鼓勵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節約司法資源。
1、犯罪後自動投案。
是說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已經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還未收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是主動將自己置於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自動投案必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實還沒有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獲以前,或者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必須要有實際行動,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自願意志自動投案的物件是有關機關或個人。
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
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自己實施了何種犯罪;
在犯罪事實雖然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該罪是自己所為;
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尚未歸案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是該罪行為人;
必須置於有關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並等待交代的犯罪事實。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所供述的事實要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過程中推諉責任,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款或者掩蓋真相的不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意外,還要供述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犯則應當供述所只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自首。
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最煩,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是將其如實供述的犯罪認定為自首,而非將之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認定為自首。
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須如實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本人已經實施了,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或者不瞭解、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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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9樓:華律網
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10樓:周律師說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1)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
(2)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這是認定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條件。
(3)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
(4)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迸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此為自動投案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條件的前提。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範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並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認定自首的條件一: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
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
至於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二、認定自首的條件二: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
否則,不構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後,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三、認定自首的條件三: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
如果投案後,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願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
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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