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2樓:林肯
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由法律規定,而不需要辦理手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病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都可以成為其法定監護人,在沒有前列監護人的情況下,其他有能力的親戚朋友如果自願也可以擔任。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那麼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予以指定,對指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3樓:伍嬌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自己監護即可。
精神病人脫離監護人,需要辦哪些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3.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o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5.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級精神殘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應當有監護人。
5樓:曾經麼麼噠
精神病人的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另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主要有四種: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自然是其結婚物件、父母和已經成年的子女了;若是沒有以上法定監護人,那麼可以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也就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妹兄弟。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
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怎麼確定
8樓:__促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9樓:黃潔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提問監護人是由那個國家機構確定的?
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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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變更?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精神病人的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的職責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變更監護人。監護人有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11樓:勤奮的蟲兒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你已經成年,有經濟**具有監護的能力,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監護人。至於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你可以主要從你舅舅和你阿姨侵害你母親的合法權益,你已經具有監護能力以及尊重你母親本身的意願這幾個角度闡述。
以上意見供參考,希望能幫助你。
精神病人監護人如何辦理
12樓:伍嬌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自己監護即可。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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