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楊嵌渝
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權,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根據邢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遇到有迴避事由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向避。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對「當事人」作了解釋:「『當事人,是指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我的理佩公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無權申請回避。
有一種意見認為,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刑事案件中,有些被害人死亡,無法申請回避,有些被害人不願出庭,無法行使迴避權。法律已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遇有迴避事由的,應當自行迴避,從而就能保證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筆者認為,雖然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害死亡或其仙康因死亡,但絕不能因為其死亡,合法權益就不予保護。
在個別案件中,有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確實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草他利害關係,沒有自行迴避。被告人在此情況下,明知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與自己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可能自己會得到從輕處罰,也不申請回避。結果可能使案件得不到
2樓:2018守護者
關鍵看你申請回避的理由是什麼
還望採納,謝謝。
什麼情況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3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等。迴避制度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處理結果,有利於保障訴訟公正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按本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4樓:浪漫雨杉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 系、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 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以上就是刑訴法規定的迴避的五種條件,希望對你有幫助~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5樓:四哥有法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6樓:法邊雜談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
7樓:含笑依人
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訴訟當事人才有權利申請回避,並非任何訴訟參與人都有權申請回避。
8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9樓:未來法律
您好: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原告)的母親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嗎
10樓:著名刑辯律師
你好,如果是訴訟**人、辯護人的話可以提出申請,建議你聘請刑辯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以保障權益。如果有經濟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以下是《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如果你還有問題,可以追問或私信,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煩請採納,多謝!
11樓:
其實被害人近親屬是沒有權利提出迴避申請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會根據情況自行迴避。
12樓:商標註冊
如果被害人的母親是法定**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否則不能申請,應當委託**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下可以迴避?
14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等。迴避制度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處理結果,有利於保障訴訟公正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按本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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